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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审批后户口迁移证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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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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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58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户口迁移证要什么材料?

1.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获得审批后户口迁移证要什么材料?(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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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2.其他户口迁入手续: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同意,经县局批准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扩展资料: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干部、工人调动需提供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属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随军家属落户需提供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军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4、购房落户需提供房产证(已实际入住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发票或银行按揭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属随迁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5、投资兴业落户需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执照、纳税证明和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有家属或员工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员工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

6、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一、户口本丢失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户口本丢失补办的手续有:

挂失并提交申请、民警核实、打印新的户口本。一旦居民的户口本丢失或被盗,应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找寻户籍民警,挂失并提交申请。即使你不知道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户籍民警也会在第一时间给出最正确的答案,从而免去不必要的麻烦。当然,不能前往派出所补办户口本的,可委托本户成年人员前去办理。

二、补办户口本所需的证件有:

1、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您身份的东西,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开相关个人证明,需去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厅。

2、补领书面申请

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户口簿使用

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2、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3、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4、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5、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户口本作为公民的在办理相关行政事务时需要出具的法定性文件,在办理后应当妥善保管,避免出现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况。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申请挂失并补办。在提交了个人及户口本上相关人员的信息后,可以在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新的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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