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7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32号),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四、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五、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下同)等。
六、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等。
七、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八、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等。
九、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等。
十、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十一、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十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挂牌上市证明等。
本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 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本实施办法所称& 创业投资机构&,是指获得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出资参股的投资机构。
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名单,通过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认可的权威网站向社会发布。中国是人口大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奔向大城市,因为那里的经济发达,资源丰富。这样一来致使很多城市人口秘籍,竞争压力大的情况,这其中人口最多的城市当然要数上海了。
上海,可谓是一座风景秀丽,人美,城美,好工作多,特别是互联网方面的工作也有很多,对此有一大批人涌入了这里,随着时间一天天的过去,这里开始了很严重的优胜略汰的情况,会有一些一些人因为能力不够而被淘汰。
就在一部分人已经开始选择离开的时候,还有这样的一群意志坚定的人,他们很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取得相应的知识技能和日后在上海扎根或是申请居住证的特权。
可是对于那种并非人才引进的人们来说,是没有特权享受上海户口同等待遇的。而且之前你在上海缴的那么多钱,到最后回到原籍后,你所能够享受的便是你自己缴的特别少的一部分。
可是时代在变,政策也在变,上海市户籍新政标已下达,其中积分落户,吸引了众多外来的朋友。
最值得一提的是上海的落户新政策,
1、创业人才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5、企业家
温馨提醒:新的细则已经表示,政府将工作目标定位在常住人口不高于2500万。这意味着可能有一大批外来务工人员的落户梦破灭,上海的未来只会尽可能的招纳高端人才。
但是落户并非字面上那么容易,这其中可存在很多的玄机的,但是只要你擦亮双眼,我相信你肯定能发现那个最现实,最靠谱的方法。
所以说,还是把握好现在的时机,抓紧时间落户上海吧!
当然如果你的现有的条件根本没办法落户的话也是没有办法的,如果想享受相关上海的本地政策比如小孩
六、《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的九大用处。
上海《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根据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上海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享受的待遇包括:
(一)子女教育
1、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2、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3、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社会保险
1、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2、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证照办理
1、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四)住房
1、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持证满三年或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新购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可暂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五)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八)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九)其他待遇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