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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上海自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胎政策,政策明确规定,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目前,上海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上海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12月30日晚间,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公布本市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有关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上海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二胎政策?
答:上海自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胎政策。
2.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就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答: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3.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生育时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目前,上海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本市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4.如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答:国家正在制定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上海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实施后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5.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胎行为还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答:对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胎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6.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7.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8.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9.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新计生法规定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小孩。那么离婚又再婚夫妻能生育二孩吗?在婚前双方已经生育过小孩是否可以能生育?我国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因此,生育再婚夫妻是可以生育二孩的,但是具体需要依据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目前各省条例尚在修订中,下文华律小编根据修订时间顺序为大家罗列各省再婚生育政策标准。上海修订时间:.2.23第二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查看全文]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男方生育保险在报销方面,是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以及报销比例的。一、男方生育报销条件:男职工配偶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并且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二、男方生育报销的材料:1.单位介绍信;2.男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反正面并注明男职工联系电话);3.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4.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6月30日后计生部门不再办理“生育证”改为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本》,女职工无法提供“生育证”的需提供《一孩生育登记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住院病例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7.男职..……[查看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月23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查看全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查看全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内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查看全文]
上海市生育津贴怎么领,上海市生育津贴怎么算的多少钱如今很多上海市新婚夫妇都不敢要孩子,好多人的理由是现在的生活没有稳定,生育孩子的话需要很多资金做后盾,在资金有保证的情况下才敢要孩子,这就是现实社会的压力,虽说现在的社保可以减轻一些家庭的压力,但是不少网友还是称压力很大,消费水平高,很多新婚夫妇还不清楚生育保险金的报销及领取事宜。上海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本人身份证(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查看全文]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80902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6-10-30实施日期:1996-10-30第一章总则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第二章机构和职责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查看全文]
上海市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最新消息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一、可以申请上海市单独二胎的公民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1)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上海市户籍的,向上海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2)夫妻双方都是上海市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查看全文]
上海市政府日前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副市长时光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透露,今年本市将统筹调整各类人员养老金,在试点了近三年的基础上,今年起全面实施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实现外来从业人员与职工医保全面接轨,并将研究建立与“全面二孩”相配套的生育保险政策。此外还将探索将外来从业人员全面纳入失业和生育保险。去年新增就业岗位60万会议透露,本市全面完成了年度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就业创业质量持续提升:其中,第三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帮扶引领成功创业10592人,9776名长期失业青年通过“启航”计划实现了就业,全年共安置就业困难人员13358人,实施了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启动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在首批22家单位开展了“直通车式双证融通”试点;全年全市新增就业岗位59.66万个;年底登记失业人数24.81万人,登记失业率4.1%;完成职业培训51万人。去年本市人才发展政策取得突破:围绕科创中心建设,制定出台了海外人才和国内人才引进办法、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6个配套文件,修订实施了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高龄老人医护计划本次工作会议明确了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一批就业创业新政,新增就业岗位..……[查看全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月23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主要对生育政策和奖励保障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1调整完善有关婚假的规定为了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2调整完善有关生育假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3调整完善有关配偶陪产假的规定《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4调整完善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包括:(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查看全文]
今日,上海婚假调整,上海结婚的公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外还增加了7天婚假,这也就意味着婚假总数仍然是10天。3月1日起,将原先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这也就意味着,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后,无论是否晚婚,今后上海新人们享受的婚假天数均为10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节选)链接:婚产假新规截止目前,已经有12个省份出台了婚产假新规前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2个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产假为158天,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而天津、浙江、湖北、广东4省份,产假为128天,相差近两个月;陪产、护理假方面,广西和宁夏假期最长,为25天,天津、山东则仅有7天。广东:广东于去年制定新的计生条例,明确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天津:在天津市卫计委1月4日对于全面两孩政策的答疑中,提到关于天津晚婚假是否取消的消息。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查看全文]
上海婚假调整这一消息今天在互联网上扩散。据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决定》中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对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而且生育生活津贴将有将较大幅度增长。据悉,这一块资金仍由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如果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进行补贴。此外,男方将享有10天陪产假。今天上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上正式表决通过,3月1日起施行。新版计生条例将充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上海实施全面两孩之后,婚假到底有几天?生育补贴怎么算?独生子女奖金还有吗?再婚可以生二胎吗?东方网记者第一时间拿到了新版条文,并详细梳理了条例中的几大新变化,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2月23日东方网)号外,号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上正式表决通过,从3月1日起,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再婚夫妇符合条件也可生二孩,且婚假增加,产假增加,陪产假也增加了,真是大快人心!日前,有报道说,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在第二届全国社会保障学术大会上发表主旨演讲时表示,我国已婚人群实际生育子女数远低于生育..……[查看全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而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据悉,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邬惊雷介绍,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据悉,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查看全文]
2月23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新闻办分别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决定作了相关介绍和解读。提倡夫妻生育两孩根据《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的情形。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解读】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精神,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上海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晚婚者增加7天婚假根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结..……[查看全文]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月1日,上海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新法到底作出哪些修改?单身狗最为关注的晚婚福利是否取消?取消的是晚婚奖励而非晚婚假现行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第25条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的确删除了关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通常说的“晚婚假”和“晚育假”其实是两回事,若按草案中规定,晚育假的确将取消,因为无论何时生育享受的生育假都将延长,但并不说明晚婚假也会随之取消。《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也就是说,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据。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不再根据之前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不少优惠。首先是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然后可以凭证每月领到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北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另外,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前的医药费,可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报销。此外,经单..……[查看全文]
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围、标准及流程上海市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权利,凡是符合生育保险报销的职工,都可以申请生育费用的报销,并享受生产假期。那么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呢?上海市职工又该如何报销生育保险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4)不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5)《关于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上海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查看全文]
上海市生育保险总结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多少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时间上海市生育保险条例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上海市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上海市上海市职工生育保险每月交多少钱上海市生育保险有什么用,生育保险怎么使用和办理方法上海市生育保险生二胎的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流程上海市生育保险买满多久可以报销上海市新生育保险异地报销政策和条件,生育保险异地待遇核申请查表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生育保险报销多少上海市新版生育保险报销计算器,生育保险报销计算器在线计算上海市新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材料详细政策上海市生育保险产假能报多少钱,产假能用生育保险吗上海市职工生育保险买多久可以报销生育保险作为社保五险之一,比较特别:第一,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支付;第二,享受报销待遇的前提是必须在生产期间..……[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查看全文]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月25日通过了修正。修正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上海单独二胎政策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也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内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查看全文]
上海: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依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8]2号),通常来说,当生育女性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2、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3、属于计划内生育;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但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实践总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女性,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4、不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5、参加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上海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6、参加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上海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查看全文]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查看全文]
一.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妇女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后,可以到全市任何区县(不一定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的社保中心就近领取生育保险金。符合申领生育保险条件的妇女申领时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领所需携带资料:(所有复印件请尽量用A4纸复印)1)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持第二代身份证者需要复印正反两面)2)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双方户口簿首联有派出所盖章的那页和有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内容页)3)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任意一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结婚证首联有民政局盖章的那页和次联结婚内容页)4)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的实名制活期结算账户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存折必须是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或者农业银行仅此五个银行的存折(软卡))。不可使用借记卡、信用卡等所有硬卡)。5医院开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第二联(黄色或粉红色的纸张)原件及复印件。非绿色封面的《出生医学证明》。6)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都需要出具由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一份(格式内容可以自拟),同时还要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持第二代身份证者需要复印正反两面)7)计划内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前来申领生育保险,还需要提供由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再生育子..……[查看全文]
生育津贴的构成生育生活津贴(相当于产假工资)+生育医疗津贴(补贴产检费用)领取条件:1.在上海有固定工作并缴纳生育保险的新麻麻,不管你是上海户籍还是非上海户籍(农村户籍除外,另有规定),在生好宝宝以后就可以申请领取生育津贴(两个部分)2.如果是上海户籍的新妈妈,即使没有工作,只要交过社保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不过只能按照最低标准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每个月2892元),医疗津贴不受影响办理地点各区社保中心,可跨区就近办理,不需要在户口所在区办理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单位上年度平均社保缴费基数发放,顺产的3个月,晚育+1个月,剖宫产或难产+0.5个月,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宝宝+1个月。例如,顺产晚育的是4个月,剖腹产晚育的是4.5个月。如果在过去一年换过单位的,则按照前面两个单位的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来计算基数。注意有两个特殊情况:如果你们单位的平均工资超过去年社平工资3倍的,生育保险支付300%的部分,超过部分由单位补足。比如你们单位的平均工资2w,生育保险只按去年社平工资3倍支付给你,多出来的部分由单位补给你。如果你的工资超过你们单位的平均工资,并不要求单位补足。比如你的工资是1w,你们单位交金基数是7000,你就只能按7000领取生活津贴。生育医疗津贴的发放标准:正常生育的统一是3000元。需要准备的资..……[查看全文]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1.申请人提供资料: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1)手术证明(2)费用凭据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三、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1.顺产为270%。2.难产为320%。3.剖腹产为420%。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查看全文]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三)属于计划内生育;(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查看全文]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