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入驻

首页 > 在沪上学

为你解读如何快速落户上海户籍 上海户籍新攻略

在沪上学
  • 2023-08-20
  • 浏览

摘要:最近几很多外地人在上海落户发展,国家有规定什么政策吗?如何申请上海户口呢?下面一起来了解吧! 最近,市政府出了关于延长《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表示居转户相关政策无变化,要执行到12月31日,具体如下: 市政

最近几年很多外地人在上海落户发展,国家有规定什么政策吗?如何申请上海户口呢?下面一起来了解吧!



  最近,市政府出了关于延长《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表示& 居转户&相关政策无变化,要执行到12月31日,具体如下:



  市政府关于延长《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市政府2012年制定实施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发〔2012〕12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12月27日



  小变化有以下两点:



  变化1



  上海& 居转户&申请



  不再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证书



  今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 人才新政30条&,明确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为此,本市将自1月1日起,对于依照职称条件申办& 居转户&的申请人,不再要求其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



  变化2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



  不再需要现场提交积分确认申请



  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居住证积分确认,进一步提升网上办事效能,本市将自1月22日起,对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且分值稳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含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等),在居住证签注并网上提交积分确认申请表后,不再要求其现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其他要保持到12月31日都不变的上海& 居转户&的具体政策是怎样的呢?



上海户口落户最新政策



  ★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 ★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 5类人才可直接落户 ★



  上海重点引进这5类人才,符合条件可直接落户哦!



  1、创业人才



  >>>>



  直接落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



  居转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直接落户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



  居转户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直接落户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居转户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居转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5、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 11类人士入沪籍可走快车道 ★



  据《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这11类引进人才 可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引进人才 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 范围。



  ★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条件 ★



  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以下条件分分钟可入沪籍!



  1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2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同时,留培学通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2、留培学通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附上一张最新积分表,算算你的积分有多少了:

一、《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政策

  内容依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沪府发〔2012〕12号版

  适用对象

  拥有上海市居住证,并持证7年、缴纳社保满84个月者;

  拥有《中级及以上技能职称》 或 2倍以上社保;

  最近连续3年社保高于上海社平工资2倍:申办者可不需要职称。

  二、创新创业、投资、企业人才落户政策

  内容依据:《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沪人社力发〔〕41号

  适用对象

  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企业家;

  不同的资质条件,依据衡量标准,可相应减少居转户持证年限和社保缴纳年限:5年、3年、2年、直接落户

  三、《人才引进》直接落户上海政策

  内容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沪府发〔2010〕28号

  适用对象

  拥有高学历、高级专业、高新技术人才;

  就职于金融重点机构、贸易重点机构、航运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人才;

  属于行业专门人才,航运专门人才、传统医培学通才、体育专门人才;

  还有一些不同引进标准的:投资创业人才、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 详情可以查看https://www.hukoushanghai.com/

  四、《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

  内容依据:《留学回国 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发[2005]34号

  适用对象

  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

  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直接来上海工作、就业;

  并需在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做国外学位(历)认证。

  五、《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72分落户上海》政策

  内容依据:《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适用对象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学位本科生;

  来沪就业 。

  六、《投靠类落户、迁移上海户口》政策

  内容依据:

  1、《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 (事项名称: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代码:1221)

  2、《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沪府(2009)70号]

  适用对象

  1、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外省市人员一方;(婚龄10年可转沪)

  2、原由本市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也就是& 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可以回沪落户上海——子女投靠类;(只可1位子女回沪)

  3、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落户上海——夫妻投靠类;

  4、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外迁人员&及其配偶,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回沪落户上海

  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回沪落户上海——其它投靠类。

上海户口政策:落户上海的条件和方法可以请教上海户口网老师https://www.hukoushanghai.com/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人口综合调控和服务管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促进社会融合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对上海的发展定位和严格控制特大型城市人口规模的要求,着眼于建设& 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量调控、结构优化。统筹考虑人口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乡体系建设、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综合解决人口总量、结构、布局问题。

  2.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本市实际,积极稳妥地完善落户政策,逐步建立积分落户。合理调控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有序引导长期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人员的落户预期和选择。

  3.坚持权责对等、梯度赋权。以&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础,健全梯度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居住证凭证享有公共服务的主渠道作用。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配套政策。

  4.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程序,优化流程,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制度公平公正、操作透明、管理高效,不断提升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工作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切实加强户籍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居住证和落户政策体系,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到,本市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

  (一)完善人才落户政策。聚焦城市功能提升和转型发展需要,以&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突出人才的市场发现、认可、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政策,优化特殊人才引进通道,做好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户和留学生落户政策的平衡衔接。

  (二)统一平衡投靠落户政策。加强投靠落户政策的统筹平衡,建立统一的投靠落户政策,稳妥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

  (三)深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上海户口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三、创新人口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调整并逐步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居住证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完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及便利提供机制。

  (三)加强户籍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市落户管理办法,优化落户申请、审核、办理流程,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规范。

  (四)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完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五)加强实有人口信息化建设。以实有人口信息系统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切实加强信息数据后续开发应用,实现人口信息动态监测,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支撑。

  四、保障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形成全市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有义务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资格评定等服务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逐步提高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社区& 三个中心&以及分中心的建设。根据做实基本管理单元的要求,重点在撤制镇、大型居住社区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薄弱地区和人口导入地区进行补点,提高服务可及性和便利化。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