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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老人跟随子女落户要什么条件? 及办理材料需要哪些?

在沪上学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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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办理条件
在无锡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户籍人员,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满 60 周岁或女性满 55 周岁,父母双方可以投靠来本市落户。
注:1、子女要在无锡有房产
2、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满 60 周岁或女性满 55 周岁,只要一人满足条件即可两人都投靠落户。
办理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
3、父母的结婚证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办理流程
满足条件的携带上述材料到各公安户口受理窗口办理准迁证,材料齐全当场发放准迁证,江苏省内的可以“一站式”办理,不需要回老家,一周左右(时间仅供参考)等电话通知区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和户口本;外省户籍:可以先向老家派出所咨询下,可不可以由亲戚朋友代办户籍迁出手续,然后拿准迁证、老家的迁移证、上述材料等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当场办理户口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二、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三、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七、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申请上海市入户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五)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夫妻投靠落户准备的资料:
1, 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说明情况,索取“窗口服务告知单”和“申 报常住户口申请表”,里面有详细的要求夫妻双方准备的资料以及如何填写申请表。
2, 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
3, 双方要提供结婚证和结婚登记档案:上海市是在双方登记结婚的地方的档案馆去调档, 因为婚姻登记处会把这些材料转给当地的档案馆进行保存。
4, 女方是外地户口,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册,上海户口的男方才能到街道开具 计生委的证明文件。
5, 提供双方所在地街道的计生委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证明你的家庭情况和子女情况, 以及婚姻状况),需要街道和街道的上级单位都要盖章。办理的时候街道会告知。
6, 外地户口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7, 外地户口一方的上海市的“居住证”,须满一年。
8, 外地户口一方原籍的“养老保险手册”和当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为养老保险的转移做准备。
9, 如有子女且已落户上海,须提供,“出生证”和幼儿园的就读证明文件,“预防接种证”。
10, 外地户口一方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1, 若上海户口一方如果原为外地户口迁入上海的,须提供当初入户的原始迁移文件, 去当初接收户口的上海的派出所办理。
12, 准备齐了以上材料,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
13, 带上所有材料,并备好复印件,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让办事人 员预审核,可以提前去,这样做的好处是万一有什么证明文件没有办齐,办事人员会告知,可以及时补办。
14, 等结婚10年期满,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递交资料,一般没有特殊问题,2 个月内可以开出准迁证,持准迁证在40日之内回外地原籍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可以委托外地家人代办。后面的无须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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