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居住证、户籍等政策的积极作用,优先满足市场无法有效配置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重点领域的用人需求,主要扶持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关键性岗位,以及远郊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农业技术等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特殊岗位。
三、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受理经办机构 ” ) ,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25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和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 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做好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在 6月 5 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提交《 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 4)。
四、各高校要认真做好 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到本市重点扶持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各高校应加强管理、规范程序、认真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有关高校材料初审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督促有关高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各用人单位应按照《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附件 1)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附件 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损害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客观、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如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 当 年 申 请 资 格 , 并 在 上 海 学 生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网 (www.firstjob.com.cn)公布。同时,将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
六、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个人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要加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全面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存疑或涉嫌造假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工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附件 1),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关服务工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月14日
关于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号),现就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本市用人单位特别是工业企业在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同时,积极促进复工复产,扩大人才市场需求,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已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不得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报到而提出解约。动员中央在沪企业、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扩大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招聘规模。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要在今年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本市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对招聘符合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7800元的税费依次减免优惠。本市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招用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按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二、扩大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规模
扩大“大学生村官(选调生)”“三支一扶”等现有基层就业项目面向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招录规模,计划推出“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岗位400个、“三支一扶”岗位400个。加强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力量配备,全市计划专项招聘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1000余名,充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社区党建服务中心、社区综治中心以及居民区力量,落实社区工作者相关福利待遇。在年度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区级机关要积极吸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乡镇(街道)以及政法机关的基层单位主要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年度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扩大面向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招录比例。加大本市中小学教师招聘力度,扩大中小学幼儿园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规模。鼓励各区加大优秀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力度,建立优秀人才蓄水池,多渠道解决引进高校毕业生居住困难。加强高校征兵宣传,动员更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用足现行学费补偿与减免、落户、升学等鼓励政策。
三、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计划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本市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创业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可享受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带教学员的见习单位可获带教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对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当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另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四、建设高校毕业生网络就业大市场
依托“一网通办”,构建贯通企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需求的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供需信息双向对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整合上海市“海聚英才”云选会等平台,组织面向全市高校毕业生的系列综合性网络招聘会和专项网络招聘会,开辟更多就业岗位。发挥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和各级各类园区吸纳人才的优势,举办自贸试验区等各类网络专场招聘会,定向招聘本市高校毕业生,强化供需精准对接。教育部门要指导促进各高校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举办各类专场网络招聘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教育部“24365”全天候网上校园招聘市场;指导各高校分类梳理学科专业毕业生数量、层次、结构等信息并向用人单位精准推送;严格信息审核机制,注重保护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各级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的频次,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和企业用工咨询,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系列网络招聘活动。
五、加强在线就业指导和困难帮扶
开发整合更多网络就业指导课程资源,通过在线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就业咨询等方式,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开展高校毕业生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发挥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地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工作室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化协同合作,建立高校间交流与联动机制,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依托辅导员队伍加强毕业生在线帮扶,引导学生认清就业形势,树立合理的就业观、择业观,响应党中央号召,到国家建设一线和基层前沿工作,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做好精准帮扶,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身体残疾、少数民族和疫情重点地区生源等高校毕业生群体的精准关心帮扶。
六、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万元的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对具有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8000元的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阶段性调整相关政策,包括将“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的企业注册时间由不超过3年放宽为不超过5年;“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延迟还款两个月;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八、调整优化高校毕业生相关服务政策
推进就业服务业务流程再造,全面实现就业签约、毕业手续办理、出国申请材料准备等学生就业事务受理网上办理,减少学生流动和聚集。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在确保企事业单位达到复工复产标准、确保学生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高校毕业生赴企事业单位实习,并鼓励居家在线实习,双向缓解当前“用工难”和“就业难”。推迟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直接落户受理时间,为高校毕业生在沪择业留出更多时间。按教育部统一部署,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并为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办理就业手续。落实国家适度扩大硕士生和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部署,市属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量力争增加15%,专升本招生计划由占全市高校专科毕业生总量的8%增加到10%,为有志于升学深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机会。
九、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切实增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要进一步发挥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强化部门协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尤其要保障因推进网络就业服务带来的新增费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心理疏导,在确保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回应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