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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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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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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8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8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关于博士后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 20号),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博士后服务管理水平,增加高层次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并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移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创新该市的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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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三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职能部门,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简称“市政管理处”),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全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计划,政策措施和管理方法;

(二)指导和监督设有移动站,工作站(以下简称“站台”)和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落实国家政策和博士后工作相关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工作;

(三)承接该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申报,博士后工作的评价以及博士后人员出入有关手续;

第四,指导我市博士后学术交流工作;

(五)承担本市博士后预算经费和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工作;

6.协调和处理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日常事务。

植物大学的市政管理处接受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市人才服务机构在“博士后审批窗口”中,委托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进行博士后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车站设立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制定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单位的博士后研究和日常管理服务。车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必须明确博士后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章建立移动台,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第六条移动台是指有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授予学位,并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一级学科。

工作站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可以招募岗位的其他机构(包括企业,军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省级以上新兴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外留学生创业园)。批准的博士生研究人员的组织。

第七条建立移动站,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博士后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委员会,一般每两年一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它取代了在上海建立移动站和工作站的申请,并结合了国家和上海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功能布局需求来组织评估。提出建议后,请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以进行审查。 다。


建立公园式工作站

第八条创新实践基地是依托行政区域或职能区域建立的,由流动站和企业(机构)共同培养,利用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促进生产一体化的博士后工作平台。 ,教育和研究。申请建立创新实践基地的行政区域或职能区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技术发展的良好条件;

(2)能够组织该地区一定数量的单位入驻创新实践基地,提出研究计划,开展博士后工作;

(三)可以为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人才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四)行政或职能领域的人才,科技等资金可以为博士后人员和科研项目提供资金;

(5)清理管理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创新实践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建立:

(一)行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人才工作部门招募单位和单位研究项目入驻创新实践基地;

(2)制定基础建设实施方案;

(三)向博市管理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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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

(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十条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须建立移动台或工作站;

(2)技术力量雄厚,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科研项目。拟议的研究项目有利于该单位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也有利于培养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良好的经营管理,良好的经济效益。它可以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学研究,生活条件和其他后勤支持。

第十一条申请落户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当填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请安置批准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功能区人才工作部门批准。在基地所在的地区,并报告给市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博士后招募

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良好的学业成绩,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年。那些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领域缺少人才的移动站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0岁。

第十三条移动台在五年内获得综合评价优等成绩的,其站点设立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和非固定学科,有权授予学科或者具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由市政管理博士办公室推荐。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可以招收博士后。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超龄,在职,与设站单位在同一学科的博士后招募。上述人员应在各单位专人控制范围内招募。该市有关规定应当报博市管理处。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联合招募不在比例控制范围内。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其职务的博士后研究。

第十五条工作站和移动站一般应联合招募博士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在博士后培训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可以根据市级博士生的推荐独立招募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博士学位的批准管理处。

第十六条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人员分为专职研发和现场
进驻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招用的博士后人员,应当报到基地备案。

第十七条车站设立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应聘用博士后,进行公开招募,并组织专家严格评估和评估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同时提高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对道德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接收入境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执行入境程序。

第十八条车站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性质,与长期专业机构的博士后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协议。与移动台共同招募的工作站的博士后通常与工作站建立单位有劳动(雇佣)合同或工作协议。

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基地应与移动站建立站台,基地企业有多个三方合作协议。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和工作目标,论文要求,合作期限,知识产权和科学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人事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和其他未决事项。

第十九条:支持站设立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支持站设立单位招募海外博士后人员,并享受有关人才这个城市的政策。招募外国博士后人员,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型居住证。国家和这座城市的规定。


第五章博士后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流动站,具有独立招聘资格的博士后人员在车站停留期间的科学研究和服务管理,由车站设立单位专门负责。共同招募的博士后人员,由双方共同负责服务和管理。移动站建立单位应当在博士后招募,学术支持和科研条件方面为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提供便利,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工作站的建立和创新实践基地应及时完成单位本年度博士后管理工作总结,合理制定下年度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计划,并按要求提交有关工作信息。

第二十一条车站设立单位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博士后人员进出车站,解决有关事宜。

创新实践基地招募的博士后人员将由参与合作的移动台建立单位负责,并指定合作导师来指导和评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创新实践基地应协助落户单位从事专职研发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管理和配套服务。

第二十二条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和单位的单位,必须建立博士后考核制度,并制定博士后管理目标,绩效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

博士后进入站前,站设立单位应当补充明确的科研任务和进度目标,逐步制定科研计划;进站后,古题开幕报告会;站内,组织专家组中期评估会议和站外评估会议,评估内容可根据评估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方法和路线,任务完成进度,科研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估(通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并形成书面材料。对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后d
第二十四条与公共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与设立单位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博士后人员(在职人员除外),是该单位的正式雇员,并按照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并参加。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事业单位类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人员和长期聘用合同,其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企业设立单位聘用的博士后人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费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支出标准。

在职博士后的报酬由车站设立单位和博士后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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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其子女可以申请博士后户口所在地最近的学校和托儿所。符合国家和市中高考政策的,应当到市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市办发给的证明材料对子女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前未经过职称评估的,工作站设立单位应当确定中级职称,并可以在任职期满后离职前进行职称评估或提供评估意见;符合本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的人员在车站工作期间,您可以申请参加本市高级职称的评估。博士后人员在车站停留期间的科学研究成果可作为评定和使用车站离开后的专业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由本市事业单位性质的事业单位设立单位招募的博士后人员,依法由事业单位承包工作的,应当明确其进站时的职务等级,并按规定升职在车站期间。不得占用人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转移到驻扎单位的专职博士后进入本站报到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博士后安置,他们可以凭安置证明到驻扎单位办理集体户口登记。由市老板管理办公室发布。任职期间,不得在上海转移博士后账户。博士后人员进入车站或在车站停留期间,不得移动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文件传输。

该工作站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博士后集体工作站。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在车站停留期间,如发生车站身份变更,副主任调整,研究项目替换,婚姻,分娩状况变化等情况,应立即向车站报告。设立单位。工作站设立单位及时向博士后行政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修改中国博士后在线办公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经过考核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由考场编制单位准许其离开考场,并按照规定办理考场手续。如果您离开车站后继续在单位工作,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续签雇佣或劳动合同。工作阶段被认为是该单元的工作年限,它是按规定进行连续计算和提升的。

第三十一条专职博士后人员在工作期满后离开车站,并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建立劳(人)工关系(派遣形式除外),可以在本市定居(包括其配偶) ,父母和子女的住所,接收单位的集体住户,他们居住的社区中的公共住所,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所在城市的市政管理办公室,协助他们处理搬迁。对于离开本市车站的博士后研究员,市管理处将出具相关的定居证明材料,并向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转让;其他省(区,市)的博士后到本市工作的,可以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可以出具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士后工作部门。登记介绍信,人员登记表及其他有效材料的转让,由市管理处核发有关登记证明材料。

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期限届满后,其户籍和人员档案应当转移到其永久户口所在地,接收单位或当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离开车站后在上海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应当在离开车站之日起四个月内搬迁户籍,档案和工作关系,并搬迁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站。对于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其个人信息必须在博士后期间输入中国博士后在线办公系统(子女必须先进行户籍注册,并且只有在拥有非本地永久居留权后才能进行处置)居民;配偶是学生或将不处理学生的户口),并且将按照一次的原则处理户口转移。

离开车站后未在上海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应当在离开车站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户口资料和人员档案转移到其永久居所之前,并进入车站以及当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需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办理进站申请、期满出站及退站手续。设站单位核验博士后人员填写信息,确保内容真实,意思准确,表述完整,严格落实进出站及办理落户手续中个人材料原件的审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可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八)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合同(协议)情形的;

(九)其他国家规定适用于退站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作出退站处理的博士后人员,由设站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退站后博士后人员不再适用国家和本市对博士后人员的政策和待遇。

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自退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分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市财政专项经费、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自筹经费等。日常经费标准及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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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中央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本市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纳入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培养本市设站单位中优秀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自筹经费由单位自行管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老板管理办公室由市管理办公室按照当年的博士后预算安排,为进入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人员提供部分日常费用。每个专职的研发博士后将资助1-3百万,并且为现场研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所在的区域提供不少于1:1的资金。

第39条鼓励所有地区和系统以其自己的地区替代博士后人员。该系统的优秀人才培训计划和相应的替代人员将同时执行。重点地区或重大国家和市级重点项目的军事研究和博士后工作人员应采取措施倾斜。各站的设立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博士后申请国家和城市各种科学研究和人才计划。

第四十条设立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由市财政局安排的博士后日常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博士后日常支出管理规定使用。车站设立单位应当用专项专用资金专职管理,不得因其他目的被拦截,挪用。

“中国上海博士后公寓”为在该市没有固定住所的博士后提供租赁服务。必要时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市政管理处申请设立一个站房单位和一个创新的实践基地,并根据申请执行候补名单。 。各地区都应将博士后引进到人才公寓的服务对象中。


第七章评估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市管理处按照国家要求,定期组织对新建移动台,工作站的评估和综合评估,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社会保障。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表扬,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将被取消设立站的资格。未通过评估的单位将自动取消其博士后入学资格,并在所有人员离开工作站后自动替换其博士后工作站资格。

第四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市政管理办公室组织对行政区域或功能区的创新实践基地进行评估和评价,对有突出表现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评价给予警告,对整改进行监督,并就其提出意见。无效整改,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城市。

创新实践基地负责对安置在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进行评估和评估,如果评估不合格,应责令其退出创新实践基地,并向市管理和行政办公室报告。记录。对于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驻扎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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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市级博士学位办公室管理层应当对设立站的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严重违反有关博士后工作的规定或失去工作站的情况下,应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条件。

第四十五条设立办事机构和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博士后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和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替代制度,并定期检查。该单位博士工作,并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自我建设应不断加强和完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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