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以及开始,此次申报事关7月个人社保基数缴费标准。社保基数关系到上海居住证积分、上海居转户以及上海人才引进落户,一起来看看相关申报要求!
(2023年上海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开始)
2023年度上海市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流程:
据上海社保消息,2023年度上海市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已经启动。
本次工资性收入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2023年度上海职工工资性收入如何申报,请看下文。
友情提示:每一年上海会进行社保基数调整,对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来说,此次申报收入是2023年7月份后的个人社保基数依据!社保基数多少会影响到积分、落户。
为方便单位办理申报,市社保中心编写了《关于启动2023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的通知》,近期将分批寄发至单位。
为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2023年度本市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新增了一网通办服务渠道,助力企业方便办、顺畅办、快捷办。
申报内容
职工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
单位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
截止时间
2023年5月31日
申报方式1:一网通办平台
若贵单位2023年12月底缴费人数在30人及以下的,请登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
入口一:
01
点击政务服务→特色专栏→一件事一次办。
02
点击进入税费综合申报栏目,申报职工工资性收入,实现税费事项一表申报。
入口二:
01
点击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税费综合申报同样可以进入税费综合申报页面,申报职工工资性收入。
02
申报事项:勾选相应表式进行申报操作。
上海居住证积分对社保基数要求:
社保基数积分以上海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上海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保即1倍社保)
对于新办、续办居住证积分来说,社保基数非常重要。
如果不是用本科学历学位及以上新办、续办积分,社保基数多少关系到积分成败。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用职称积分也有社保基数的要求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如果社保基数低于平均工资,职称积分无效,上海居住证积分续办也有问题。
在此提醒:用职称积分,新办有社保基数的要求,续办也有要求,如果续办,社保基数不再满足1倍及以上,积分续办会不成功。
职称和学历二选一积分,优先考虑用学历积分。
上海居转户和人才引进落户上海社保基数要求:
(1)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替代职称要求。
(2)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3倍封顶社保科创人才可以缩短居住证年限要求。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百万纳税科创人才,可以直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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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落户上海社保基数要求:
留学生落户也有社保基数的要求,具体如下: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提醒:积分、落户,社保基数,需要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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