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重点:
1、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2、城市常住人口300-500万(Ⅰ型城市)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3、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超大特大城市)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4、允许租房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
5、扩大持居住证所享受福利,其中包括随迁子女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福利。
根据《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结合公开资料,统计梳理发现,目前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有13座。除了北上广深这四个超大城市,还有天津、重庆、武汉、成都、南京、郑州、杭州、沈阳、长沙为特大城市。未来除了这13个城市外,其他城市都将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
北京落户攻略
北京的落户政策,不仅有积分落户,还有投靠、人才引进、商人和留学回国落户的方式,下面咱们针对不同落户方式做详细介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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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参考去年首批积分落户申报结果,积分落户90.75分,申报条件如下:
1、持有本市居住证;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
我们回顾的积分落户结果,可以看出公示的落户人员有几个特点可寻:在京稳定工作时间长;中青年占主体(其中年龄最大58岁);行业分布广;获得奖励加分人员更具优势。
02
投靠落户:投靠落户包括夫妻、子女、老人投靠三种情况。
夫妻投靠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子女投靠
1、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2、父或母户口在京且有住房。
注:如果父母无住房,为单位集体户口,需出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老人投靠
1、无业老人申请,男性需超过60周岁,女性需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离退休老人,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3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03人才落户:人才落户主要针对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体育、国际交往中心建设、金融 、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高技能等人才。
引进人才 年龄限制及家庭条件:
1.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2.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3.引进人才 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其中,“三城一区”引进户口条件可放宽至50周岁(其他区域不超过45岁)。一锤定佳音,进一步敲定了未来科学城及亦庄开发区的重要地位。
04
商人落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3年担任企业负责人;
2、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3、企业纳税不低于80万/年,或近3年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不低于100人,或连续3年本市人员为职工总数的90%。
05留学回国落户:申请条件如下
1、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境外累计停留360天);
2、获得中国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
3、入境回国日起,2年内提交落户申请;
4、与在京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人事关系,劳务合同期限必须1年以上,并且参加社保。需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方有资格提交申请。
注:提交申请前需与用人单位协商好,确定单位是否有落户资格及名额分配情况,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落户资格。
我国将加大解决黑户落户问题。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黑户最新落户政策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意见》还提出哪些任务和目标?这些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将如何具体解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如何配合落实?
为什么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任务目标是什么?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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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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