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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 人社力发(2009 ) 23号】实施细则中的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走: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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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人社部的相关指导文件,评审或者考核规范,属于破格的需要相关证明文件,属于滥发证一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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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工作期间取得的技师(国冢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和上海市最近一批考核人员一起参加考试(抽考一到两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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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之前,在工作地取得的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或者考核要求是认可的,可以用 来落户或办理居住证积分,也可以作为评审更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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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外地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或者职称一律不认可,不过有过来人反馈:外省市的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三级)可以作为评审考核上海市颁发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二级)依据,取得的技师证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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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之前在工作地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属于上海市划定可用于落户和居住证积分的目录内,符合考核要求是认可的,可以用来落户或办理居住证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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