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7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市公安局起草了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如果您有任何建议,您可以在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提供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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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台州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台州公安局
&11月18日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浙财办政策的通知》(浙财办发〔〕90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财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镇非户籍人口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转移人口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办发〔〕33号)等文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不断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率,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
&进一步放开城市落户限制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租房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永久居住。
&(二)连续两年在本市市区内租用合法住宅的,可以申请在本住所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连续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一年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或者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高等学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培学通员可以在就业地或者现居住地申请户口。
&(五)具有台州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或现居住地办理永久居留登记。
&在上述第二款至第五款中,符合城市落户条件的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合法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永久居留。如果本人和直系亲属在拟办的落户中没有合法住房,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在合法租赁住房中申请登记为永久居民户口;如果房屋所有人不同意,他们可以在就业单位的集体户口、就业地点或者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办理永久居民户口登记。
&二
&进一步放宽亲属加入条件
&(一)居住在我市城区落户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三
&全面放松社区和企业单位
&建立集体户的条件
&(一)根据户籍管理的需要,可以在城镇统一组建社区集体户,符合本市户籍政策要求,在城镇居住的,依法出租住宅或者宿舍。
&(二)用人单位有城市所有的办公场所,产权归用人单位所有的,可以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清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关文件。同时,结合当地城市综合承载力的实际情况,视情况进一步放宽落户的住房、居住年限、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但不得设置比全市更严格的落户条件和其他隐性门槛。
&本通知自11月18日起施行,台州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TGTZ〔〕第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