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落户留学生条件
&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硕士应满足:
a. “211”本科+国(境)外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b. 非“211”本科+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硕士;
c. 国(境)外本科+硕士(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本科应满足:
a. 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的本科,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b.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c. 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海外进修及访学应满足:
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者:
a. 本科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
b.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哪些材料?
&1.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
&3.
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4.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5.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6.
婚姻状况证明。
&7.
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8.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9.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