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拓展海外人才居住证待遇,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中金网,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于9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人才30条&)规定,允许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件(B证),同时进一步扩大B证持证人待遇。
9月26日,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 & 人才30条&部署,使上海市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海关联合印发了《关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接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B证),将B证打造成《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相关待遇在上海市落地的平台。此外,《实施办法》还在B证持证人现有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B证持证人在长期居留、简化通关、民生保障等多个方面的待遇,不断完善B证政策的覆盖面,吸引和留住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沪创新创业。
即日起,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由其用人单位至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长宁区海外人才受理窗口等申办B证。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12333sh.gov.cn)和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
主要解决四方面问题
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该《实施办法》主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些人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直接办理B证;二是如何核定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直接办理B证的有效期限;三是办理的流程和申请材料是什么;四是持B证人员在上海市可以享受哪些新待遇。
《实施办法》确定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在上海市合法工作或创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请办理与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相匹配的B证。
在核定有效期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在现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核定标准》的框架内,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接给予附加分100分。根据其最终得分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核定B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已向市公安局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申请B证时,可凭市公安局出具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已受理的证明获得20分的附加分。根据其最终得分确定B证的有效期限,同时不超过护照、《外国专家证》和聘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拓展B证持证人待遇
根据《实施办法》,上海将进一步拓展B证持证人待遇。在现有B证持证人享有的居留许可、社会保险、子女教育、资格评定、驾照办理等市民待遇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完善B证持证人所享受的市民待遇来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含金量。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持B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专才,可按规定申请《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人才专项。
二是持5年有效期B证的外籍人才,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人才证明,向市公安局申办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 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是持3年有效期B证的香港、澳门专才,可在放弃港、澳身份的基础上,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四是凡是持有2年以上有效期《外国专家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简化材料,直接申请2年以上有效期的B证。
五是持有效B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简化手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以个人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六是持有效B证人员在上海市就业期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后,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发生变动时,可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是持B证人员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上海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与上海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转移等手续。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或者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培学通员;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培学通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部门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 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制作、签发等相关工作。市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待遇落实工作。
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
第四条(证件功能和类别)
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海外人才居住证分为主证和随员证。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以申请主证,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员证。
第五条(载明基本信息)
海外人才居住证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证件类型及号码、近期照片、签发日期、签发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有效期限)
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至5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工作资历、有效身份证件、来华工作(就业)许可、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应聘职务等条件,确定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第三章证件申办
第七条(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等受理机构具体承担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需要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其他业绩证明材料;
(四)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五)有效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聘用(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创业投资证明等材料;
(八)工作(就业)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受理及材料移送)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出具书面补正通知,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第十条(核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办理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签发、制证和发证)
海外人才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制证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发证。
第十二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受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续签换证)
证件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续签换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续签换证手续。逾期未续签换证的,按照首次申请流程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挂失和补办)
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到受理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注销)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或者在申办时提供失实材料取得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其证件。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取消其申请资格。违反法律的,用人单位及申请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持证人待遇
第十七条(居留许可、签注)
持证人是外国国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证有效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持证人是台湾地区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长期居留签注或者多次出入境签注。
第十八条(免办就业许可)
持证人是留培学通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十九条(创办企业)
持证人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在本市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聘用)
持证人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
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子女教育)
持证人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持证人是留培学通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并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报考本市高校。
第二十三条(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外汇兑换)
持证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其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二十五条(驾驶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参加评选表彰)
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后,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八条(操作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
相关:
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
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单位网上注册登记的联系人)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单位网上审核完后直接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如为国(境)外学历学位,则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需提供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本市有关机构复评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无法开具户籍证明的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包括: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和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对于上述在沪住所的相关规定如下:
⑴居住房属于农村私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户口簿,&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编号或户口簿户号;
⑵居住房属于动迁房的,提供动迁协议或户口簿,&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动迁协议或户口簿户号;
⑶居住房属于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户号;
⑷居住房属于人才公寓或公租房的,提供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或公租房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人才公寓或公租房;
⑸居住房属于部队房产的,提供部队营房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部队房产;
⑹居住房属于高校、科研院所房产的,提供宿管科或人事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高校、科研院所房产;
⑺居住房属于预售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且已入住的,提供房产所属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已入住证明和预售合同,& 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预售合同;
⑻居住房属于单位长期租住的酒店式公寓或宾馆之类的营业性场所的不能作为在沪固定住所。
8、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10、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正式受理日期自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核实入库后开始计算,如需调档者,其受理日期自人才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档案并出具《人事档案情况核实表》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独生子女证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父母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三级以上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3、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的在沪个人缴纳社会城镇保险的明细单,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今天起在& 中国上海&官网全文发布。
&&& 《管理办法》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
&&& ■明确居住证的功能和载明信息
&&& 《管理办法》明确《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具有三方面的主要功能:一是作为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是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是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 ■明确持证人待遇
&&& 与现行规定和做法相衔接,《管理办法》列举了持证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其中,关于持证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 ■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个人和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对在申办《居住证》、申请或者代办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或者代办积分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可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引进人才
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积分管理办法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介绍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申办流程。
&&& ■ 申请居住证积分的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 ■ 积分管理指标体系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 【基础指标】 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 年龄指标的分值最高30分。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 【加分指标】 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指标最高100分。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100分。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最高分值20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指标最高分值40分。
&&& 【减分指标】 包括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持证人3年内申请积分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 【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
&&& ■ 总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 教育背景&、&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 投资纳税&、& 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 【焦点链接】
&&& 两个& 合法稳定&
&&&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条件为& 两个合法稳定&,即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
&&& 对此,《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将& 合法稳定居住&对应明确为& 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即包括:来沪人员自购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宿舍证明和居(村)委寄宿证明4种;
&&& 将& 合法稳定就业&对应明确为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分别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证明。
&&& 积分申请基本流程
&&&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