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推进广西城镇化的高质量发展,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最近,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
&深化广西户籍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包括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
&取消落户对参保、生活年限、就业年限等的限制
&.。
&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起往下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以下是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户口移民政策,促进我区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放开城镇落户的条件,取消对落户的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限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新乡镇农村大学生实行“来去自由”政策从12月1日起,我区农村大学生申请将户口迁至落户镇,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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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自治区内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为拟在本区城镇落户工作、无独立产权的人员提供落户便利(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坚持义务教育全覆盖对进城务农转移人口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免费入学的原则,进行分类、分类,进入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就读(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六条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已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不受农村转移人口进城后的变化影响他们可以继续享有农村“三权”的合法权益其中,落户搬迁户原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水库扶贫搬迁中心、公安部门)
&第七条搬迁户到落户市扶贫,可先申请房产证,享受免费房产证、户口居民簿、身份证制作费、身份证免费邮寄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公安、自然资源、水库扶贫搬迁中心、财政、扶贫办)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落户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落户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政策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险局、财政厅)
&第十一条落户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当地享受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介绍等服务,并可作为农业转移就业人员继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对全市落户人口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进行专项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
&第十三条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市、县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在奖励资金中优先扶持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同用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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