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调整。具体内容让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
上海社保缴费比例
上海社保缴费比例
上海市将按照& 1+1+0.5&模式调整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具体的调整方案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调整后,社保缴纳比例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分别为29%、13%、2%、0.5%和1%,其中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分别为21%、11%、1.5%、0.5%和1%。
上海市调整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后,可为企业一年节省下135亿元。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共有200名职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每月社保缴费基数也假设为6000元,那么按照原来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该单位每月需缴纳社保费用为:35%×6000×200=42万元;社保缴费基数下调2.5%后,该企业每月缴费为:32.5%×6000×200=39万元,一年节省了36万元,下降了7.1%。
上海市社保待遇标准
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下调,会不会导致社保待遇降低呢?上海市政府表示,虽然下调了,但是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是不变的。
1.职工养老保险主要与社会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和储蓄账户四个因素有关,因此影响不大。上海市还会根据自身的社会发展适当提高职工养老金待遇。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与个人账户计入标准、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虽然单位缴费基数下调了,但是上海市人民的医保待遇依旧会有适当提高。
3.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取决于失业人员的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所以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不会对失业保险的待遇产生影响。此外,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继续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另外,上海市还将从4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
社会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员工,可以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口所在地方,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