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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攻略-上海积分办理-积分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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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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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现已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满120分可落户上海。 本文将为您介绍上海积分落户制度细则,包括具体的加分、扣分标准,适用对象等。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 适用对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 想要了解

&&上海市现已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满120分可落户上海。

&本文将为您介绍上海积分落户制度细则,包括具体的加分、扣分标准,适用对象等。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

适用对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积分落户制度细则介绍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上海市现已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满120分可落户上海。

本文将为您介绍上海积分落户制度细则,包括具体的加分、扣分标准,适用对象等。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

适用对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

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居住证积分攻略-上海积分办理-积分打分-(图1)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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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回国落户上海政策(官方细则)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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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培学通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了《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培学通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培学通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⑵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

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培学通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4、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 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

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 农转非&后申请);

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

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

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11、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12、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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