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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转户口-上海户口-上海落户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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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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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大量人口向城市集中,为城市发展积累了财富,也给城市管理造成了不少压力。 北上广深等城市先后试行了居住证转户口条件,加强外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入户申请加大了难度。 就拿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来说吧!那么,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大量人口向城市集中,为城市发展积累了财富,也给城市管理造成了不少压力。

&北上广深等城市先后试行了居住证转户口条件,加强外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入户申请加大了难度。

&就拿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来说吧!那么,上海居住证转户口需满足哪些条件呢?哪些人员有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资格呢?别急,如果你有这方面需求的话,不妨随我一起来了解下吧!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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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连满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保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连满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计算,连满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连满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标准的,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办理流程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处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指定的组织担任,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正式受理后的15个作业日完结。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审阅。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规则,对初审材料进行审阅,在30个作业日内提出审阅定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阅经过的,及时将审阅合格人员在政务网上为期15天的公示,承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处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有关证实。

家族随迁:

依照方法第十二条称& 未成年后代能随迁&,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后代及16周岁以上和在普高就读的后代能随迁;未成年后代随迁,供给出世医学证实、《独生后代爸爸妈妈荣耀证》或户籍所在地开计划生育证实。16周岁以上的普高在校生随迁的,需供给学籍证实。

迁入户口:

依照方法第十一条处理& 迁入户口&,按以下程序处理:

1、持证人员在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处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作业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处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身份证到落户区域、县公安局的户政部分处理《准予迁入证实》;

2、持《准予迁入证实》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处理《户口搬迁证》;

3、持《准予迁入证实》、《户口搬迁证》及有关证实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处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随迁家族为农业户口,按国家和市有关政策处理户口搬迁手续。



注意:

1.持证人员配偶符合规定的,可一同申请办理市常住户口,不符条件的可按现有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在每年办落户数量方面,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轮候办理。超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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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7号,以下简称办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 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 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 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 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四)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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