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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的外地大学生能够在上海落户并取得上海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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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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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符合什么条件的外地大学生能够在上海落户并取得上海的户口? 第条 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合权益根据《华民共户口登记条例》等律、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符合什么条件的外地大学生能够在上海落户并取得上海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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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合权益根据《华民共户口登记条例》等律、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本市居民指具本市住户口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户口管理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申请、签发 第四条 公安机关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市范围内水域船舶家船民应按照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居住本市外、籍、华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居民户口管理按照关律、规、规章规定执行 进入本市外省市员户口管理按照本市关于外流员、蓝印户口管理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本市户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户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所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队营区内居住非现役军该单位应指定专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设集体户口机关、团体、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指定专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按照住登记主原则进行户口登记本市居民两合固定住处能其处进行住户口登记并且按照《住口登记表》所列户口登记项目实填写 本市居民应依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律保护 第八条 、收养户口登记应按列规定办理: ()父母双均本市居民其所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母亲非本市居民按照关规定申报登记; (二)父母双均本市居民其计划外育(包括非婚)应凭关证明申报登记; (三)本市居民外省市、外、境外或者旅行途所目前取卫部门统制发《医证明》按照家本市关规定申报登记; (四)本市居民收养申报户口登记按照《华民共收养》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征集服现役本市居民入伍前由本或者亲属持《应征入伍通知书》等关证件向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收缴本《居民身份证》 复员、转业退伍军应持合效证件向安置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第十条 本市居民拟、境由本或者单位指定专向其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境满户口登记机关予注销户口 、境本市居民沪定居按照家本市关规定向原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条 本市居民逮捕或者收容劳教养关执行机关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单位同应通知其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同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养本市居民凭监狱或者劳教养管理单位签发关证明向原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死亡其死亡十五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或者邻居持本市医院、公安、卫防疫部门具关证明(证件)向其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本市居民外省市、外、境外死亡其死亡月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持死亡公安、司、卫防疫部门或者外、境外相关部门具死亡鉴定证明向其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经民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民院关证明注销其户口经民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民院关证明及其恢复户口 经公安部门查实已失踪两本市居民由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其家属申请注销户口重新现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及其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住户口登记项目发变化应依照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特殊情况凭关证明更改姓名刑事处罚、劳教养其羁押员予更改姓名; (二)户口登记龄与实际符本提申请并提供必要证明经调查属实更改龄; (三)本提申请并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具证明更改民族; (四)籍贯应随父填写行政区划调整、父母离婚、再婚及收养由户主或者本提申请凭关证明更改籍贯; (五)由家庭户户主或者集体户主管单位提申请更改户主; (六)由本提申请凭医疗机构等单位具鉴定证明更改性别; (七)申请更改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由申请或者户主持申请《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历证书、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劳、事部门等具关证明办理更改手续 前款第()项至第(六)项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经户口登记机关初审报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办理第(七)项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审核直接予办理 第十五条 《居民户口簿》户单位发放 家庭员共同居住处、共同立户;单身独居单独立户 家庭户户主由房屋所、租赁或者其指定户内具民事责任能力担任 原户主死亡或者失踪新户主应按照关律、规规定确定或者由该户内商议确定 家庭户员具备居条件且家庭矛盾经户主书面同意由该户内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 共同居住处家庭情况发变化且家庭矛盾由双户主提申请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户 第十六条 居住条件机关、团体、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户主由该单位指定专担任 第十七条 非农业户口迁移理由手续完备并持合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农业户口同乡、镇内迁移由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审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乡镇农业户口迁移应经户口迁入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报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户口移(迁)应由移(迁)本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手续;申请户口移(迁)入应由移(迁)入本移(迁)入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入手续并应事先征移(迁)入户户主书面同意 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户口迁移由其监护办理 全户迁移应由户主办理 第十九条 迁移故办理迁移手续应具委托书委托户内民事行能力家庭员办理 第二十条 户口移(迁)入应经移(迁)入户口登记机关场审核符合移(迁)入条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移(迁)入条件《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内注明未移(迁)入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退原户口所原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 第二十条 更改户主、户、并户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及户口迁移涉及合权益户口登记机关应征同意并查验签名同意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市单位居民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户口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满16周岁本市居民应向其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应其《居民身份证》效期期满前3月内向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证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应及向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及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报失自报失起30仍未寻找应由户主提交户内民事行能力联合签名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 遗失《户口迁移证》迁移应及发证户口登记机关报失《户口迁移证》效期届满30仍未寻找应凭本书面申请及移(迁)入户口登记机关具户口未报入证明经原发证部门审核批按原证内容予补发 持证遗失《准予迁入证明》应及签发单位报失效期届满40仍未寻找应签发6月内凭本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核批准按原内容予补发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已超效期未报户口凭原证原签发户口登记机关按原证内容予换发《准予迁入证明》超效期6月再予换发应重新办理落户申请 第二十六条 户籍证明限于内(香港特别行政区、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除外)使用 要求具户籍证明应由本或者户主向户口记机关提书面申请经审核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具 第二十七条 凡列情形公安机关采取应户口管理强制措施: ()事拒执行民院已效涉及户口迁移判决予强制迁移户口; (二)擅自另户口迁移或者使另进行户口迁移迁移或者迁移向所户口登记机关提书面申请予强制迁移户口; (三)户口迁移或者家庭员或者委托代理迁移户口隐瞒真实情况、伪造证明材料或者通手续申报户口予强制迁移户口; (四)居住自或者承租住房或者其亲属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同意其继续共同居住其户口应及迁拒迁书面向户口登记机关提申请予强制迁移户口;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养员经审批同意由外省市沪落户、外(境外)沪定居员家庭员让其恢复户口予强制恢复户口; (六)家庭矛盾突户或并户严重侵犯户内员合权益丑具备户、并户条件经户口登记机关调解效予强制、并户; (七)失踪、死亡应注销户口经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通知拒绝执行予强制注销; (八)、境未归应注销户口经户口所户口登记机关通知拒执行予强制注销; (九)其符合户口管理规定行采取相应户口管理强制措施 前款第()项规定由户口登记机关凭民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由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报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执行并书面通知本 第二十八条 户口登记机关自接民院或者公安机关强制执行决定7内《住口登记表》办理相应强制手续拒交《居民户口簿》另给予签发同户号《居民户口簿》并备注栏写明续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违反治安管理行由公安机关按照《华民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规定予处罚;构犯罪依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及做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市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向社公 第三十条 事或者户内利害关系服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2月1起施行前市局发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致本规定准 海 市 公 安 局 二OOO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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