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应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到区康复指导中心报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8.民办学校须根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简章及公告,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简章及公告存在违规条款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及时纠正,审核通过后在区政府网站教育频道、学校网站等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办学特色等。民办学校招生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实施全程录像,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 “境外班”等涉外名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
9.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10.各验证点必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组织好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证件的现场核对。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对持《上海市居住证》的随迁子女父母,须核对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记录(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不含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允许补缴的除外)。各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等相关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