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上海的配偶的安置政策如下:
(1)来自其他省市的人(指拥有农业和非农业住所登记的失业人员,即在其他地方没有劳动关系他们申请定居,并且可以在上海工作以及在该城市具有永久居住权的人拥有永久居住权(指该城市中已登记的永久居民超过10年)的居民,他们已经完成了10年的婚姻登记年满35周岁的,可以在其配偶登记地定居。
(2)来自其他省市的少数民族,归侨,归侨民儿童,华侨儿童以及有居民的居民该城市的永久性户口(指该城市中已登记的超过7年的永久性户口)获准在婚姻登记7年后依法在其配偶登记的地方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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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来自其他省市的人与该市的残障人士结婚5年后,可以允许他们在其配偶的户口所在地定居。&
(4)当地分居,受过教育的年轻人及其子女以及本市永久性户口的居民(在本市进行完整登记)5年)如果婚姻已登记5年,则可以在配偶家庭的住所定居注册已注册。在来自其他省市的人与该城市的永久居民结婚之后,如果该城市中的一个人死亡,则该城市另一方所生的孩子都必须进行该城市的户口登记。尚未再婚,实际生活在本市或其他省市的未婚子女;或在其他省市有孩子但都已成年,并且其当地户口的孩子尚未成年,请参见《沪府〔2009〕70号》规定,夫妻投靠(1)规定:他们在孩子的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