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题会议的有关精神,对自主创业补充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已经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其落户申请的在沪自主创业应届毕业生,须在11月30日前提交其自主创业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自主创业企业经营情况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成立时间和注册资金情况;
(二)企业营业场地情况及企业在该经营场所缴纳公共事业费用的佐证材料(报告附件1:8月-10月缴纳公共事业费用单据,如创办企业营业场地与工商登记时的营业场地不一致,须出具创办企业与物业部门签订的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三)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报告附件2:8月-10月为其录用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应包含每个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如创业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四)企业经营情况及佐证材料(报告附件3:8月-2013年10月其创办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佐证材料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证明其自主创业的真实性,方可添加自主创业分值。一、&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 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见样张,须打印件);
3. 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 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b.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 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试用期内不受理);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
二、留培学通员本人须提交的材料:
1. 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壹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
2.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3& 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4.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 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培学通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 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培学通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 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该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由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 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三、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家属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同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子女免填表;
2.& 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培学通员相同;
3.& 国内随迁配偶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国内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4.& 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 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无户籍的,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属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行在父亲(或母亲)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后,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 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
7.& 放弃随迁的配偶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四、注意事项: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均为A4、单面复印件(除本须知规定提交原件的材料),并须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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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点:上海市 徐汇区、斜土路、2669号 英雄大厦1405室网站sh112.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