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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户口申请条件【精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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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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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户口申请条件这篇文章主要讲了三件事,一是必须满足的条件(共有五点要求,涉及到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所得税、学历、计划生育及治安);二是哪


  上海户口申请条件这篇文章主要讲了三件事,一是必须满足的条件(共有五点要求,涉及到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所得税、学历、计划生育及治安);二是哪些人群可优先申办(需满足高学历、高奉献、高付出、高投入);三是入户的基本流程(包括相关的证件、证明)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最新上海户口申请条件【精华篇】,欢迎阅读!


  一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 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 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


  1、 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 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 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 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三 入户的基本流程


  持证人员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3、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5、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7、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优先办理的持证人员,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



  (一)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持证人员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优先办理的持证人员,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上海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据悉,上海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办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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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户成都有哪些新政策值得关注,关于新政策又有哪些问题是值得关注的。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成都落户政策,欢迎阅读!


  成都落户新政策


  1月11日成都市发改委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关于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在 《意见》 中明确规定了,要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分布,疏解中心城区人口,引导人口向成都天府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聚集,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此制定了以下若干意见:



  1、提升本市户籍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①完善本市户籍人口迁移服务管理办法,本市户籍人口应按规定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本市户籍人口,应当按规定在实际居住地进行居住信息登记。



  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公开制度,本市户籍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平等享受公共服务,人户分离人员在实际居住地进行居住登记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就地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2、提升来蓉人员服务管理水平



  ③制定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全面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④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体系,并适时动态调整。实行区域差异化积分,鼓励和引导来蓉人员到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居住、就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本市急需紧缺型人才和职业(工种)给予积分优待。



  ⑤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⑥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来蓉人员户籍迁入实行居住证积分落户。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入户指标实行年度计划调控。



  3、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制



  ⑦建立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制定相关具体实施意见,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⑧根据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调整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建立按照常住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的市级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⑨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平台,建立统一、动态、共享的全口径人口数据信息库。加强统一协调,构建市级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人口数据采集、录入、维护、利用工作机制。



  在《办法》中积分落户的一些细则,比如积分指标、积分规则、标准分值等,现摘录如下: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 积分指标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导向指标组成,其中导向指标为加分指标。



  第六条 基础指标及分值



  1. 合法稳定就业。持证人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试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记地址在蓉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积10分。



  2. 合法稳定住所。持证人在蓉实际居住,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按照面积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租赁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积5分。



  3. 参加社会保险。凡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持证人在我市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月缴费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3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6分。



  4. 连续居住年限。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且办理居住证证件签注的,每满一年积5分。



  第七条 导向指标



  1. 区域导向指标。持证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包含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以外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10分。其中,在重点发展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20分。



  2. 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指标。持证人符合本市年度公布的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的,加20分。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八条 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任一项基础指标分值不能为0,否则取消积分资格。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积分之和。



  第九条 标准分值



  标准分值为12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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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国务院将出台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帮黑户圆梦促社会公平。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关于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焦点,欢迎阅读1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为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在国办发文5个月之后,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有重庆、河北、山东、山西、甘肃、青海、黑龙江、吉林、江苏、江西、广西、广东、陕西等13个省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和细则,其中江苏明确了解决& 黑户&问题的具体时间表。



  此外,公安部6月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摸排无户口人员109万余人,并为74.6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


  ■焦点


  1、各地增加无户口人员分类



  国办发文提出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等8类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文件同时强调,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至少13个省份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显示,多地在国办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无户口人员的类型,其中包括为刑满释放、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5月5日,重庆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在8类人员的基础上,将6种情况一并纳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其中包括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在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山东发布的文件中指出,除解决好国办文件中规定的无户口人员外,结合实际重点解决4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包括全面登记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等。



  广东则进一步明确,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还有一些地区提出为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解决落户问题。如河北为& 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甘肃为& 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



  针对父母& 黑户&导致子女无法正常上户口的情况,陕西在落户对象中增加了& 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2、仅江苏明确解决& 黑户&时间表




  记者在上述13省份出台的文件中看到,仅有江苏一地明确了解决& 黑户&问题的具体时间表。今年3月17日,江苏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到年底,全面解决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并建立健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日常工作机制。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出生证明补办和领养登记是为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过程中的两道& 坎&。就此,江苏也在意见中规定,卫生计生部门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时为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儿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为无户口儿童依法登记户口提供依据。



  广东和青海则在文件中提到了有效期的问题。广东规定,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国办发文提到,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在13省份出台的具体文件中,多地都对此做出了明确要求。如陕西规定,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北京落地


  已有超生人员无附加条件办理落户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尚未公布无户口人员落户的相关细则。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北京,一些因超生未落户的人员目前已经办理了落户。



  据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万海远曾做的调查显示,& 超生不能上户口&是导致黑户问题产生的最主要成因,占比超过50%。记者此前调查了解到,多地将计生工作与户口登记挂钩,导致许多交不起或不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无法为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上户。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刘青和丈夫都有北京户口,他们的二女儿欢欢于2009年出生,因为不愿缴纳社会抚养费,欢欢一直没有进行户口登记。



  记者昨日再次联系刘青获悉,今年4月1日欢欢已经成功在海淀区某派出所落户。刘青告诉记者:& 去年12月咨询过落户的问题,但是得到回复说没有接到具体文件,所以没办成。4月1日当天在提交了规定的材料之后,女儿就办理了落户,没有附加条件,也没有被要求出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目前,欢欢的户口落在了刘青一家的户口本上。



  20xx年6月14日,记者以咨询者身份联系了海淀、朝阳、昌平等区的多家派出所,多位户籍办理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超生的孩子,京籍父母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在验证真伪之后可以办理落户。



  一位户籍工作人员在回复记者咨询时称:& 以前上户口需要生育服务证,现在不需要了。&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为验证出生证明真伪,户口办理时还可以要求办理人提供住院病历和分娩记录的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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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户口迁移新政策具体有什么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浙江户口迁移新政策,欢迎阅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4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目标要求。清理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等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规范公民依法登记户口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1.新生儿(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下同)出生在助产机构内的(包括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的),其监护人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出生在助产机构外的,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者声明等材料,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中,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身份不明等原因不能提交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医学证明》只填写另一方信息;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经审核仍难以认定新生儿父母身份信息的,可以书面请求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协助核查。有关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协查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回复核查结果。



  (二)规范收养登记。




  1.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证明,以及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向儿童福利机构、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申领《收养登记证》。



  2.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申领事实收养公证书。



  3.1999年4月1日后,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到捡拾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通过公安派出所将弃婴(儿童)送交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为更有利于被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抚养、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子女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村(社区)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当事人自愿抚养弃婴(儿童)的书面承诺等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签发《收养登记证》。



  (三)规范新生儿和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1.新生儿出生后,由其监护人凭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学生,或者因出国(境)、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被注销的,可以随新生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依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按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向有关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出生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前述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前述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四)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虽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但因疑似失踪或者疑似死亡原因而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前述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常住户口登记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把这项惠民生、得民心的工作抓紧抓好。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实地督办,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研究修订户口登记、收养登记、计划生育、《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等方面的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深入开展摸底排查,逐人进行核实查证,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问题,全面摸清辖区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办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密切协作配合。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定期会商解决工作中发现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疑难问题。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户籍、出生、死亡、婚姻、收养、殡葬等动态信息实时交换共享。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织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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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唐山出台住房限购政策,欢迎阅读!



  唐政办字〔〕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暂不得在市中心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规定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二、加大加快住房用地及住房供应


  (一)商品住房供应紧张的县(市)区要适当加大加快住宅用地供应。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



  (三)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惜售的项目,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


  (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所有在售、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到发改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销售过程中不得随意涨价,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各地要依法严肃查处擅自涨价,未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销售,以及哄抬房价、标价之外加价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专项行动。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等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和分析,全面、准确、及时掌控房地产市场信息,切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误导群众。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依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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