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居住证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申领《居住证》。
连续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以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注:什么是居住登记
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流动人口拟在本市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委托、代办申报居住登记的,须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新修订的《细则》共22条,不分章节,围绕居住证申领的适用范围、申领条件、签注变更、操作流程等具体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与现在执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137号)相比,本《细则》主要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申领材料简化。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化居住证申领条件:
简化“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条件。以“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不含一个月以上中断或补缴)的凭证”作为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条件,无须再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其他证明材料,并且实现与人力社保部门的数据共享,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条件。
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只需提供房屋权属、亲属证明即可;租住国有土地房屋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项材料即可,取消了此前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等证明。简化“连续就读”的认定条件。只须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满1年以上学籍证明。其中,未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对已在杭州市区各类学校连续就读的学生予以适度从宽,且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设置了有一方监护人在杭陪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二)申领方式优化。申领条件简化之后,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报送相关信息以及申领居住证等,实现大部分居住证申领从网上预约办向网上全程办转变。(三)目标人群细化。为了解决居住在集体宿舍、企业公寓的就业者及其配偶子女无法申领居住证的现实矛盾问题,新增租住单位自管房房屋、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房屋的申领条款,并专门会同住保房管局研究讨论了集体宿舍权属问题,对明确为住宅的可以按单位自管房条件予以申领。针对部分流动人口及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情形,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直系亲属纳入居住证申领范围(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从而解决寄住、借住问题。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领居住证的问题,采取“2+1”的条件即“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居住证加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与原有政策要求的“2+2”减少了一方社保条件,既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性,又兼顾杭州义务教育资源紧张的现实情况,体现政策的务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