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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投靠落户政策:关于老人投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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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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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投靠落户政策:关于老人投靠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龄退休,或者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

上海投靠落户政策:关于老人投靠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 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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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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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



  (一)& 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上海户籍的人员,后经由上海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上海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 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 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上海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上海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 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 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上海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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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符合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 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上海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 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十)本规定执行中,一旦发现申报户口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上海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和上海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落户人员的户口一律予以注销,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材料申报户口的人员,将依照上海诚信制度规定,将相关人员的诚信情况纳入上海建立的个人诚信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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