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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把户口本上的已婚改变成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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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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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民: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女,1970出生,延吉市户口,2008与韩国人结婚,现居住在韩国,在韩国离婚,韩国法院已判决,她现在想把中国户口本上的已婚变为离婚。我咨询过延吉市行政大厅,他们说必须经过州法院重新判决才能生效。是这样的吗?经过州法

网民: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女,1970年出生,延吉市户口,2008年与韩国人结婚,现居住在韩国,在韩国离婚,韩国法院已判决,她现在想把中国户口本上的已婚变为离婚。我咨询过延吉市行政大厅,他们说必须经过州法院重新判决才能生效。是这样的吗?经过州法院得需要什么材料,能列出单子吗?我好准备材料,她本人不能回来办理,委托她哥哥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谢谢。

州司法局:您好。《外交部 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 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您提供相关内容作为参考,州法院需要材料的清单建议咨询州法院:

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才能成为当事人婚姻状况公证。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委托他人代理。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认证。受理委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自申请。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第五条中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与我国法院裁定承认日期不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应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有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判决承认执行的公证、认证,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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