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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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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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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四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选择一个经常居住地,作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民生服务事项。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本市& 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并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并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或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登记。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重复提供。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本市& 一网通办&平台,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注销)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回户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本市& 一网通办&平台,提交《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注销申请表》申请注销居住登记。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该公安派出所要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一)登记人办理居住登记后非实际居住的;

  (二)登记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

  (三)登记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登记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五条(救济)

  对注销情况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予以复核。申请人居住情况经复核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抄告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该公安派出所要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恢复已注销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义务)

  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配合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对不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报告。

  第十七条(社区综合协管队伍任务)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在开展社区内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的日常采集中,对发现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

  本市依托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完善& 专业采集、一口整合、专业维护、资源共享&的机制,以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违规处罚)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在非实际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骗取相应居住地服务事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者居住,或者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发现办理居住登记中有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情形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细则)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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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问答

  问:为什么要重新制定《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重新制定《办法》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积极响应中央& 放管服&总体要求。为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服务本市市民,自3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业务已& 全市通办&,此外,按照《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的要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业务已可通过本市& 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为此,有必要对《办法》中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保持一致性。

  二是增加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针对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和因个人原因不便前往办理居住登记的户籍人员,提供了由监护人或户籍人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便民利民服务,此外,扩大了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合法居住证明材料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户籍人员办事。

  问:本次重新制定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一)增加了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形。为方便户籍人员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在原有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基础上,针对不便前往办理居住登记的户籍人员,提供由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便民利民服务。

  (二)调整办理居住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印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将《个人户口卡》纳入有效身份证明范围。同时,按照申请人居住房屋的类型,对递交的合法住所证明材料作了进一步明确,在原有的& 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之外,增加了集体宿舍证明。

  (三)增加居住登记注销情形。在由有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注销的基础之上,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回户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进一步明确了户籍人员主动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注销其居住登记的操作办法。

  (四)调整& 居住地办理人户分离居住登记&的规定。根据& 全市通办&& 一网通办&的要求,取消了申请人前往& 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规定。

  (五)调整部分文字表述。将规定中的&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修改为& 市房屋管理局&,& 卫生计生&调整为& 卫生健康&,& 区县&& 区、县&统一修改为& 区&,& 严禁弄虚作假&修改为& 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登记&,&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统一修改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加& 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申请、重新办理和注销居住登记&,明确& 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重复提供&,并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修改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问:《办法》重新制定后,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到哪里办理?

  答:本《办法》规定,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 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问:办理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本《办法》规定,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或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登记。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重复提供。

  问: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可以代办吗?

  答: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并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并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问: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理后是否有凭证?

  答: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问:居住地址发生变更了怎么办?

  答: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 一网通办&平台,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回户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 一网通办&平台,申请注销本人居住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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