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上海居住证需要满7年,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以上,并在上海地区购房,社保累计达7年以上,符合上海人才引进相关条件可办理上海过户。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
一、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
1、居住证满7年
2、居住证积分120分+
3、买房
4、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
5、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
6、无违法生育
7、无犯罪记录
8、税单必须满7年
9、要么你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二、上海居住证积分直接落户条件
1、创业人才
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4、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5、企业家申请上海落户
①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②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③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④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积分标准: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四、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教育背景
1、教育背景指标分值标准
①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②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③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④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⑤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2、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①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②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③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④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⑤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上海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计算时间为3月至2月)。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本通知所称& 学历&或& 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 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报考人员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