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入驻

首页 > 最新资讯

上海入户条件-上海入户申请条件-上海积分入户条件

最新资讯
  • 2023-09-23
  • 浏览

摘要: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人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人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三、居住证办理流程



1.受理与补齐



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居住证申请表



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5.签发、制证、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