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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报入沪籍条件-上海积分入户条件-申请沪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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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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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户籍有机会购买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了!今天,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将在今10月8日起实施。 需满足5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在本市无住房; 已婚;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

非户籍有机会购买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了!今天,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将在今年10月8日起实施。

需满足5条件

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❷ 在本市无住房;

❸ 已婚;

❹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❺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 四位一体&、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扎实推进本市& 四位一体&、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深入发展,努力加大住房保障供应,有序扩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范围,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归属感,为上海加快建设& 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一个属性。坚持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属性不变,将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对象稳妥有序扩大至非户籍常住人口,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对象住房困难问题。

  ——聚焦两类人群。聚焦本市户籍中等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加大供应力度,应保尽保;聚焦常住人口中在本市创业、稳定就业的人员尤其是各类人才、青年职工,重点解决持证年限较长、学历层次高、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居住证持证人住房困难问题。

  ——保障两个基本。坚持& 保基本、讲公平、可持续&,在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中等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保障力度只增不减、保障住房确保供应的基础上,有序将持有居住证达到规定年限,在本市无房、已婚、长期稳定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保且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本市住房基本保障范围。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基本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2.在本市无住房;

  3.已婚;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5.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二)定价

  与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同一标准,即实施政府定价,且购房人产权份额应当不少于50%。

  (三)申请审核

  原则上按照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居住证持证人的特点,作如下规定:

  1.申请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

  2.申请地点。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诚信申报。相关对象在申请时,应当提交诚信承诺,承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并对申报信息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反诚信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操作方式

  1.计划单列。进一步增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量,在不影响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的前提下,增加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供应。供应额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向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额的20%左右;房源供应充足的郊区,可根据辖区房源情况,适当扩大供应规模。

  2.轮候供应。申请家庭数量较多时,通过轮候供应方式操作。由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申请家庭摇号排序和供房选房。

  3.房源渠道。郊区以区为主,充分利用好辖区内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中心城区可申请由市属保障性住房基地统筹房源,实施轮候供应。

  (五)供后管理

  1.居住证持证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其他应当回购事宜,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3.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各区政府作为推进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具体承担单位或部门,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民政部门依据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做好&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事项变更准入工作。根据居住证持证人收入、财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婚姻、收入和财产核对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在本市住房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居住证积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对象在本市纳税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对象居住证持证情况。

  (二)加大房源建设供应力度

  根据房源建设进度,抓紧安排建设任务指标,加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完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房源建设工作效能。适当提高保障性住房项目容量,确保房源及时建设和供应。

  (三)注重宣传引导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释疑解惑,提高政策透明度,为相关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考核管理

  按照& 全市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市、区协调推进机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与供应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尽职履责情况的检查和督办。

  本实施意见自10月8日起实施。

上海有千万外来务工人员,其中有110万办理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是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前提,有30万人达到了积分标准分值,这30万人居住证社保累计满7年,有资格申请居转户,记住只是有资格申请,但最终能落户的是极少人,据官方数据,从2009年实施居转户政策以来,累计有1.5万人通过& 居转户&取得上海户籍。

下面看一下居转户的条件、流程已经所需材料。

居住证转户籍申办条件和激励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办材料

符合申办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样表)

2、目前所在单位介绍信、人事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调动人员户籍类别须明确为& 非农业户口&或& 农业户口&)

5、持证期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应缴未缴的补缴不计入累计)

6、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有注册要求的职业资格另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另须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职业资格目录

+& 职称专家& 通过评审、考试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或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及聘任证书;(中央各部(副部)授权下属企业设立的评审机构须提供国家人保部或部(副部)级单位授权成立该评审机构的批复或备案材料)

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目前在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审批周期须45个工作日加15天,应确保审批通过办理户籍迁移时聘用(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

9、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或计划生育管理局)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

10、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

11、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民政部发文不再出具未婚证明,此证明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代替;

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离婚者: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本市落户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13、子女随迁材料:(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二胎准生证、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留存的再生育审批表(二胎审批表)复印件(加盖留存部门公章)。

(2)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和就读证明原件。

满足相关激励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就读证明原件。

居住证转户籍户口迁移流程

1、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非社区公共户:持证人员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社区公共户:引进人才 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登录& 上海市公安网&或到属地派出所获取相应的& 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 菜单&,按照& 菜单&所需材料准备完整后报送属地派出所。派出所受理后会出具受理回执。审批通过后,派出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申报单位工作关系接收证明到原受理点办理《申报户口证明信》 ;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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