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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丨上海居住证转上海户口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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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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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政策 内容依据: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发〔2012〕12号版 适用对象: 1、持长期居住证满7; 2、持长期居住证期间缴纳社保满7; 3、有中级职称,没有的话需要7内最后3社保基数2倍以上(不可中断)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政策

★内容依据: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发〔2012〕12号版

★适用对象:

1、持长期居住证满7年;

2、持长期居住证期间缴纳社保满7年;

3、有中级职称,没有的话需要7年内最后3年社保基数2倍以上(不可中断);

注:居转户跟居住证120分无关,居转户只需持居住证满7年,社保满84个月,有职称即可,部分区可能要求最后一年有120积分。

4、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备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无职称):

(1)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2)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激励条件

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居转户最新政策变化

变化1:

不再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证书

今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 人才新政30条&,明确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为此,对于依照职称条件申办& 居转户&的申请人,不再要求其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

这点变化真的十分人性化了,很多有职称证书的人,例如技工类的证书,他们或许一点都不懂外语和计算机,这下都有资格申请居转户了呢。

变化2:

居住证提交积分更加方便

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居住证积分确认,进一步提升网上办事效能,对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且分值稳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含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等),在居住证签注并网上提交积分确认申请表后,不再要求其现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这点更改的真的是相当的好了,本来都是工作的人,去现场提交材料也只能工作日去,还要请假,可能一次还不一定交成功,那就要请假多次,这次做出更改之后,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了。#

优先办理条件

上海对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居转户申报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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