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四、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五、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上海创业落户新政策-上海创业落户新政策。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下同)等。
六、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等。
七、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八、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等-上海创业落户新政策文章-上海创业落户新政策出自https://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0515517.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九、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等。
十、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十一、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十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
项目简介:为加大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2000年本市出台了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2013年,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的扶持范围扩大到本市各类小微创业组织,最高担保金额提高到200万元,贷款利率按央行规定的基准执行。同时,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的补贴。对35岁及以下青年的创业项目,经论证也可给予创业前的小额贷款担保支持,最高额度为15万元。
适用对象:
1、在本市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
2、35周岁及以下具有创业意向和项目的本市青年可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受理机构:创业组织注册地或创业前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
政策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2]6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或拨打12333咨询电话。
1-2、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投资资助项目
项目简介: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是全国首家从事推动大学生进行科技创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以投资资助形式,资助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企业。基金在其资助企业中所占股权不参与分红。基金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在30万元以内。
适用对象:(1) 上海市列入自主择业范围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之内的大学生(含外地高校上海户籍的应届毕业生,但不含专业学位学生、定向生和委培生等);(2) 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单考生、定向、委培生、博士后、非全日制MBA、EMBA等)。
受理机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各分基金会
政策依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章程
咨询渠道:可向设立在全市的各分基金会咨询(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网站https://www.stefg.org)。
项目类别:创业融资
项目名称: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
项目简介:2005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了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用于资助上海高校(含科研院所)毕业生以其科研成果或专利发明创办科技企业,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基金是政府资助型的& 天使基金&,也是培育高新科技企业的& 种子基金&。高校与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与市大学生创业基金匹配,共同建立面向全市大学生的科技成果孵化基地或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园区,为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场地和服务,构建政府扶持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工作体系与服务平台。
适用对象:诚信守法、品学兼优、能够按时完成学业、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勇于挑战自我的大学生。具体界定条件为:
(1)上海市列入自主择业范围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外地高校上海户籍的应届毕业生,但不含专业学位学生、定向生和委培生等)。
(2)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单考生、定向、委培生、博士后、非全日制MBA、EMBA等)。
(3)项目团队成员(含申请者及创业团队主要成员)不得同时参与多个创业项目的基金申请。
受理机构: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已设立分基金会的,应向本校分基金会提交申请;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未设立分基金会的,可向本市非高校分基金会提交申请。
政策依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咨询渠道:可向设立在全市的各分基金会咨询(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网站https://www.stefg.org)。
1-3、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项目
项目简介:为拓展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渠道,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和上海市杨浦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发起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单笔担保贷款范围是50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适用对象:已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大学生科技创业企业
受理机构:上海市杨浦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政策依据: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章程
咨询渠道:上海市杨浦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禄老师65792706
1-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大学生创业项目
项目简介:为鼓励和扶植大学生的科技创业活动,引导大学设立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促进大学生科技创业企业加入科技企业孵化辅导抚育体系,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在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内设立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引导和支持。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为每个项目20-40万元。
适用对象:1、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和毕业未超过二年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和回国留学生(留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大学生团队是指符合大学生条件的几个人共同创办的企业。创办企业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2、大学生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实际到位的货币资金),不超过200万,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申请2008年小企业创新项目的企业注册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以后);大学生团队或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股份应大于1/3,其中应有不少于50%的资金投入。
受理机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市科技创业中心分基金会
政策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大学生创业项目(试点)工作指引
咨询渠道: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龚老师64835913
1-5、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
项目简介:为了支持小企业的创业发展,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在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扶持,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的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的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
适用对象:本市注册的中小企业或服务机构。
受理机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政策依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咨询渠道:登陆& 上海中小企业&网站(https://www.ssme.gov.cn),或拨打热线电话54521128,以及& 上海中小企业114&服务热线。
1-6、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
项目简介: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英文名称为Youth Business China,简称YBC)是由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等共同倡导发起的青年创业教育和援助项目。通过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工商界的资源,为创业青年提供导师辅导以及资金、技术、网络支持,帮助中国青年走上创业成功之路。YBC为创业青年提供3--5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启动资金,同时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系统的创业培训,为创业者配备一对一的创业导师免费为创业者提供为期三年的咨询和指导。
适用对象:18-35周岁有志创业,有较好的创业计划并经专家认证;资源有限、筹措不到创业启动资金青年人。
受理机构: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上海办公室(汉中路188号一楼)
咨询渠道:登陆(https://www.ybc.org.cn)或拨打51603557咨询电话。
1-7、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
项目简介:为促进青年创业,向上海广大青年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2006年10月,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与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合作共同推出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其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为100万—5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如贷款项目符合科技部创新基金申报要求,可以由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帮助向科技部申请相关贷款贴息。凡科技部认定的项目,科技部可向贷款企业给予贷款期内全额或部分贴息。
适用对象:在本市注册开业的40岁以下青年,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导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有独立的还款能力,并且能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
受理机构: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和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 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沪团委联[2006]26号)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青年创业服务平台(https://www.51cy.sh.cn)或拨打12355咨询电话。
1-8、政策性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政策
项目简介: 为探索建立现代信用保证制度,有效缓解本市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上海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网络;委托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10家商业银行共同建立了贷款担保协作网络,并在全市设立了250多个担保贷款业务受理点;由专业担保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建立了贷款担保需求信息网络。
适用对象: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各类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市政府鼓励发展的几类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创业型企业、扩大就业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都市工业型企业、面向社区的社区服务型企业和列入《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内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
受理机构:上海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本市19个区县财政指定部门。
政策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45号)。
咨询渠道: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本市19个区县财政指定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