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网整理了关于上海户口新政策,一些关于申请上海户口的条件。根据经验得出:落户上海一年比一年难,且看全文。相信此文章为所有外地人解决了怎样落户上海之难题!
最新的——南京明年外地人2月1日起取消购房落户政策,你知道吗?南京要开始实施& 积分落户&户籍新政了……还有杭州,9月28日起就取消购房落户啦!!
&&&& 落户问题也一直是来上海的小伙伴的重要议题。前段时间,小编在各种群里一直看到大家在聊什么落户啊、积分啊、证书啊、排队等啊等balabala的,真心热火朝天~~
&&& 话说,又到年底了,一年要过去了,你完成落户大计了吗?(敲桌子)来来来,废话不多说,我们梳理下怎样才能在上海落户!
上海户口政策:★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想要通过居住证转上海户口申请条件快速拿到户口的朋友可以找上海户口网老师,凭经验可以为你指点一二。
上海户口政策:优先落户
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上海户口政策:重点引进这5类人才,符合条件可直接落户哦!
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为上海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上海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上年度职工 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 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上海户口政策:创业人才
企业获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2000万元及以上,在上海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上海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居转户落户上海的朋友进入https://www.hukoushanghai.com/加急落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 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 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上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居转户
在上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 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 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 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1、运营上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上海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上海户口政策:11类人士入沪籍可走快车道
据《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这11类引进人才
可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引进人才
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想要快速拿到上海户口的朋友可以找上海户口网老师,凭经验可以为你指点一二。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上海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上海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上海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上海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上海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上海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 范围。
早在4月25号,上海推进户籍改革:常住人口将严控在2500万,意味着落户上海会更难
上海市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切实加强户籍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居住证和落户政策体系。
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上海市将在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意见》指出,上海市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切实加强户籍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居住证和落户政策体系,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到,上海市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
根据《意见》,上海市将聚焦城市功能提升和转型发展需要,以&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突出人才的市场发现、认可、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政策,优化特殊人才引进通道,做好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户和留学生落户政策的平衡衔接。
另外,上海市还将加强投靠落户政策的统筹平衡,建立统一的投靠落户政策,稳妥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同时,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上海市将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形成全市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有义务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资格评定等服务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逐步提高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已在11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对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三个政策梯度上进行了突破,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在居住证积分政策梯度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在居转户政策梯度上,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直接落户政策梯度上,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人口综合调控和服务管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促进社会融合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对上海的发展定位和严格控制特大型城市人口规模的要求,着眼于建设& 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量调控、结构优化。统筹考虑人口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乡体系建设、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综合解决人口总量、结构、布局问题。
2.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本市实际,积极稳妥地完善落户政策,逐步建立积分落户。合理调控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有序引导长期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人员的落户预期和选择。
3.坚持权责对等、梯度赋权。以&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础,健全梯度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居住证凭证享有公共服务的主渠道作用。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配套政策。
4.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程序,优化流程,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制度公平公正、操作透明、管理高效,不断提升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工作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切实加强户籍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居住证和落户政策体系,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到,本市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
(一)完善人才落户政策。聚焦城市功能提升和转型发展需要,以&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突出人才的市场发现、认可、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政策,优化特殊人才引进通道,做好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户和留学生落户政策的平衡衔接。
(二)统一平衡投靠落户政策。加强投靠落户政策的统筹平衡,建立统一的投靠落户政策,稳妥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
(三)深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三、创新人口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调整并逐步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居住证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完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及便利提供机制。
(三)加强户籍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市落户管理办法,优化落户申请、审核、办理流程,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规范。
(四)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完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五)加强实有人口信息化建设。以实有人口信息系统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切实加强信息数据后续开发应用,实现人口信息动态监测,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支撑。
四、保障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形成全市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有义务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资格评定等服务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逐步提高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社区& 三个中心&以及分中心的建设。根据做实基本管理单元的要求,重点在撤制镇、大型居住社区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薄弱地区和人口导入地区进行补点,提高服务可及性和便利化。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综合治理、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完善相应的政策举措。各区县要建立常态化的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完善推进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基层人口服务和管理队伍建设。
(二)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握好舆论导向,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促进融合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政策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居住证、户籍管理、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的评估,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本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和上海户口政策总结得出::要落户上海的朋友得抓紧时间,一年比一年难!一、留学生落户上海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见样张,须打印件);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b.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受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
&&& 二、留学生落户上海本人须提交的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壹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
2.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3& 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培学通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培学通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该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由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三、留学生落户上海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家属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同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子女免填表;
2.& 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培学通员相同;
3.& 国内随迁配偶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国内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4.& 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 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无户籍的,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属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行在父亲(或母亲)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后,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 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
7.& 放弃随迁的配偶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 四、留学生落户上海注意事项: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均为A4、单面复印件(除本须知规定提交原件的材料),并须验原件
以上属于留学生落户上海所需要的材料。
17留学生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及申请材料及政策如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留学生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 2.在国内& 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 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留学生落户上海可以找上海户口网老师加急提交材料,快速落户上海。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 留培学通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留学生回国落户上海可以找上海户口网老师加急提交材料,快捷办理上海户口。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二)申请单位报告。
&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企业验资证明。
&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 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 (一)申请单位先在https://www.hukoushanghai.com/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 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