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户政策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户口
上海户口新政策具体有哪些?那么符合什么要求和条件可以办理上海户口呢?上海户口网小编趁着周末有空精心整理此文,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选择合适自己的渠道把户口迁入上海。众所周知,各个一线城市的户口是非常难申请的。上海市为了控制申请上海户口的人数,每年落户的名额非常少。一般来说,没有条件的人想要申请上海户口是非常难的。在中国,能够拥有一个一线城市户口,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上海户口可以带给你很多好处和福利,跟你的上学、工作和结婚生子都息息相关。身边的很多朋友也在找寻上海市户口申请条件的具体内容,接下来,上海户口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上海户口申请条件具体情况。
居住证转户申请上海户口的条件
上海居住证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 7 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 7 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由于居转户名额少且审核严格,建议尽早做准备,上海户口网可协助您办理居转户手续。
想要获得上海户口,你还可以任意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如果你的另一半拥有上海户口,那么,你可以选择把自己的户口迁到配偶的名下。这种方法叫做夫妻投靠,这个方法对夫妻双方的年龄有很多要求。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的结婚时间要超过10年,并且需要投靠的那一方还要超过35岁才可以。关于刚结婚不久或者只有几年的情况可以打开https://www.hukoushanghai.com/看看自己有没有可能解决户口,这里不说太多了。
&&& 如果你是在上海读书的应届毕业生,你可以在毕业后的两年之内享受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这个优惠政策是针对毕业生而制定的。所以,在上海就读的学生一定要尽快办理。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那么想要办上海户口将会变得非常困难。一般打分72分可以落户。
&&& 如果你在上海拥有自己的公司、并且达到标准的纳税登记,你也可以申请拿到上海户口。除此之外,上海市户口申请条件中还提到,如果你是长期在上海工作、并为上海市做了贡献的人,你可以通过累计积分来获得上海户口。
上海落户政策基本上就在上面,你符合申请条件吗?
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和回国留学生上海户口办理条件及海归留学生回国上海就业落户审批流程公布。上海户口网一直追踪回国留学生办理上海户口最新政策,现整理了关于留学生申请上海户口的一些信息,希望能帮到即将来泸工作或已经在上海工作的朋友们,减少办事中的无助感。好文章看完请转发。
先罗嗦几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开始跑到国外学习工作,这些人就是我们俗称的留学生。在我们的观念中,都认为能出国读书的留学生都是非常厉害的。由于08年爆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使得外国市场异常萧条。很多人都面临着失业的危险,而这时很多留学生在毕业后都选择了回国。据了解,大部分的留学生主要选择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工作。为了工作生活的稳定性,很多人都在查找留学生上海户口申请条件的具体内容。
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对于留学生也有了不同的看法。留学生回国发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申请上海户口的人数也是与日俱增。上海市政府针对留学生回国落户的问题,还特别列出了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首先,你要提供自己所在大学的毕业证书。同时还需要到当地的大使馆办理相关手续。除此之外,你要把自己的学习工作经历写一份说明。然后,海归人士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入户申请书、户口本。准备这些材料之后,你就可以到上海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申请。
& &留学生上海落户申请条件中提到的最后一步就是接受公安机关的审核。公安机关会对你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同时还会对你进行提问。如果情况符合并且国家的政策安排,那么公安机关将会尽快为您办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留学生上海户口申请条件的内容,不妨往下看。
留培学通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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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留培学通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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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留培学通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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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依据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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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二)审批内容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办理户口。
(三)法律效力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自然人。
&
五、审批条件
&&& (一) 准予批准的条件:
&&& 1.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2.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 (2)在国内&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 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留学生办理上海户口条件不满足或者需要加急办理落户的人员可以找上海户口网帮忙。
&
&&&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予以公布。同时,留培学通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 留培学通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 3、随迁/随归家属条件
&&&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申请单位或留学回国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上述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材料
(一) 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具有资质的的翻译机构翻译。
(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备注 |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 |||||
1 | 单位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
2 |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
3 |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公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须加盖单位公章 |
4 |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件剩余有效期6个月以上 |
5 |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附一张2寸证件照 |
6 | 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 |||||
1 | 企业验资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
2 |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
3 |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
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 |||||
1 |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
2 | 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
3 | 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
4 |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 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
5 |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
6 | 婚姻状况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7 | 子女出生证明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8 |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
9 |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
10 |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 & | & | & | & |
家属随迁须提交的材料 | |||||
1 |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
2 | 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子女出生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
3 | 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
4 | 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
5 |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 & | & | & | & |
&
注:对相关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出示原件进行核验。
(三)申请文书名称
1. 关于为留学回国人员XXX申请办理上海常住户口的函
2.《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40个工作日。
&
九、审批证件
无。
&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申请单位先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2.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6.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7.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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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决定公开
依法依申请公开。
最近,市政府出了关于延长《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表示& 居转户&相关政策无变化,要执行到12月31日,具体如下:
市政府关于延长《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市政府2012年制定实施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办法》(沪府发〔2012〕12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12月27日
当然,小变化有以下两点:
上海居转户政策变化1
上海& 居转户&申请不再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证书
今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 人才新政30条&,明确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为此,上海将自1月1日起,对于依照职称条件申办& 居转户&的申请人,不再要求其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月28日
上海居转户政策变化2
如今,居住证提交积分更加方便啦↓↓↓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
不再需要现场提交积分确认申请
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居住证积分确认,进一步提升网上办事效能,上海将自1月22日起,对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且分值稳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含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等),在居住证签注并网上提交积分确认申请表后,不再要求其现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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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
那么,其他要保持到12月31日都不变的上海& 居转户&的具体政策是怎样的呢?来看看吧!
★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 ★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上海居转户政策加急递交材料落户欢迎咨询上海户口网,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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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 5类人才可直接落户 ★
上海重点引进这5类人才,符合条件可直接落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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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人才
直接落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上海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居转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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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直接落户
在上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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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转户
在上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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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直接落户
上海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居转户
上海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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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居转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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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1、运营上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上海场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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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 11类人士入沪籍可走快车道 ★
引进人才 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上海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上海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上海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上海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上海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上海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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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 范围。
★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条件 ★
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以下条件分分钟可入沪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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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上海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上海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2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上海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同时,留培学通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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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培学通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上海居转户政策有变:人才类落户条件公布全在上面。
上海现役军人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上海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审核批准后,可以在上海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上海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户口簿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身份证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亲子鉴定证明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婴儿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其他下列证明材料,需经办理民警选择后提供:
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派出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分(县)局审核-分(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费用标准
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办理时限
除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办理地址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