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手续和流程
&&&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二)夫妻之间的迁移;(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证 明 材 料
材 料 说 明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系集体户口的,应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16周岁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无需提供;
3、父或母系军人的,还须提供《军官证》
3、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入户地未立户的除外
4、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5、《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及所有签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 申请人&、& 房屋所有权人&、& 承租人&、& 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直系亲属迁移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等)
非直系亲属迁移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出迁移申请的原因证明(如:离婚证明或房屋动迁、出售证明等)
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人员购房或直系亲属之间迁移的《户口迁移证明》 白茅岭、军天湖农场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明》由监狱管理局公安处签发;上海、川东农场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明》由市局农场分局签发。
农业户口人员迁移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拟入户地户内人员的父母与子女或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等)
2、农业户口之间迁移的,需提供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
3、购房类迁移、农业迁非农的,须提供本人自愿农转非和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书面承诺书
女军人子女市内户口迁移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3、随本市父亲迁移的,须提供父亲的《居民户口簿》;
4、随已退役并被安置在本市的母亲迁移的,须提供女军人的由本市民政、人保部门出具的安置凭证、退役证明等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户口将予以退回原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