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三高、紧缺型人才落户
1、政策来源:
《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10〕28号。
2、适用对象:
拥有高学历、高级专业、高新技术人才;
就职于金融重点机构、贸易重点机构、航运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人才;
属于行业专门人才,航运专门人才、传统医培学通才、体育专门人才;
还有一些不同引进标准的:投资创业人才、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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