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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联系涵是?是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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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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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引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联系涵是?是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签发?答案全面整理,获取有用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联系涵是”的内容如下: 本文目录一览: 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引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联系涵是?是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签发?答案全面整理,获取有用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联系涵是”的内容如下:

本文目录一览: 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入户联系函需要什么材料?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找这几个文件看看

总的来说,也不复杂大体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拿身份证、社保编号(或证件),到所在地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在你离开前到社保打印那个缴费凭证就行了然后拿着这个回去到当地申请办理转移离开前忘了打那个缴费凭证也没关系可以在当地申请时由当地社保跟他要

至于电话可到北京市人社局或昌平人社局网站查询各科室的都有但能否打通或是否有耐心回答就没准了这种事最好还是亲自去一趟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八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这个文件是人社部〔2009〕187号文的附件网上一般没有但各省人社厅都有发布自己的经办规程内容跟人社部发的这个基本一样

《关于贯彻落实-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这个正文没什么内容主要是附件

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两个附件不公开)

附件1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一规范资金转移

为了更好地统一规范资金转移的标准,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

按《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四、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附件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第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第八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九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第十二条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

第十四条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第十五条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但仍需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六条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上海落户需要,undefined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第十八条本规程从二Ο一Ο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附件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附件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附件5:《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附件6:《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附件7:《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主题词:社会保障职工养老保险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12月30日印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成都技能人才落户政策是哪些?

(一)申请职称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1、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

2、中级职称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专业技术人才;

3、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

4、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后申请入户。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选择入户方式,并提交对应的材料:

(1)入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30天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住房系直系亲属所有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 入直系亲属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30天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原件和复印件),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3)入单位集体户或人undefined才中心集体户:本人无房佐证材料、集体户首页和空白内页(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在单位领取)。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入户联系函需要什么材料?

最好你先打个电话问一下你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不知道电话可以查114或上百度上找一下,你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的要求可能不一样。

参考:

一)提档需要工作接收单位(具人事管理权限的)或人才中心、职介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商调函”。

(二)想偷偷把档案调离本市,就先到它市找到工作接收单位(即找好下家)。该“下家”如有人事管理权限,直接开具“人事档案商调函”,你持该函到“开发区人才”提档后交聘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如“下家”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你可持该接收单位的聘用合同书或录用证明、身份证、照片等相关材料到当地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中心申请个人档案人事代理托管。“人才”接受托管申请后开具“人事档案商调函”,你同样持该函到“开发区人才”提档后交给发函的“人才”就可以了。

(三)档案和户口不一定要一齐动,只动档案而不动户口是完全可行的。户口归公安机关管理,户口迁移比档案转移难度大。以为找到工作接收单位,档案既可转移;而户口就不一定了,很多单位,如私营、民营等小型单位(企业),他们可以聘用你,但不能给你解决户口问题。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很多人才纷纷参加报考国家公务员(公招)的关键原因所在。公务员的户口肯定没问题,而且待遇高,如能坚持到退休,那退休待遇也比社保退休人员高很多。

(四)暂时动用档案,年后再还回可以。前提是档案可以随着工作走。办法参照上述(二)。

【综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联系涵是?是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签发?读完后秒懂了,更多关于“是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签发”的知识关注我们:https://www.mvt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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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联系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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