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近3年连续纳税:指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在京纳税。
2.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指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月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补缴税款无效。
3.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企业已缴纳的税金包括国税、地税两部分(仅指根据相关税种税目在国、地税缴纳的税款),以申请人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出资比例,认缴的出资额以工商部门备案内容为依据。不包括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调发[]64号文件的规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1月1日(不含)以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
1月1日(含)以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京人社调发〔〕64号)1月1日(不含)以前在单位宿舍和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
申请人1月1日(不含)以前在京居住在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之外的住所,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积分,请根据实际居住时间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选择“租赁住所”填报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1月1日(含)以后仍居住在除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之外的住所无变化的,可不必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