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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2〕156号)中有关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提取业务所需证明资料调整为“凭银行存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凭储蓄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储蓄卡以及凭储蓄卡打印的银行对账单”。
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2号,以下简称《购房提取通知》)、《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4号,以下简称《租房提取通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归集政策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额度及提取人范围按《提取办法》、《购房提取通知》、《租房提取通知》及《归集政策通知》执行。办理提取手续所需的资料及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
(一)一次性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使用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支付首付款后按相关政策需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简称“建修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二)按月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建修房偿还贷款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及市场租房支付房租的。
第六条 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
(三)提取职工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
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
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包括:
(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职工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
(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四)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
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4.购买私产住房
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5.购买公有现住房
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其他资料
(1)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明确首付款金额,或职工与他人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2)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地产权证、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的职工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工作证明。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附件1)。
(3)职工与配偶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附件2)。
(4)2012年5月1日及以后购房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配偶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附件3)及职工、配偶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及根据《授权书》打印的《征信报告》各一份。
(五)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造、翻建住房
(1)土地证明文件,包括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建房、翻建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4)农业户籍户口簿。
2.大修住房
(1)土地证明文件,包括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大修鉴定证明;
(3)大修工程预算;
(4)农业户籍户口簿。
3.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第七条 按月提取应先登记,后提取。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登记业务应提供的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
3.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登记资料
(1)购买自有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或大修鉴定证明;
(2)《借款合同》;
(3)贷款还款凭证或记载贷款账号的“借据”;
(4)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5)职工与配偶共同借款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借款人提取协议》(附件4)。
4.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台提取登记资料
贷款还款凭证或记载贷款账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5.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登记资料
(1)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以下简称《租金收据》)。
(2)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