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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并落户

落户动态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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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严控2500万人口规模  《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到,上海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本世纪以来,上海常住人口激增800多万,从20001608万人,增加到底的2425.68万人。这其中,户籍常住人口1429.26万人,外来常住人口996.4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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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上海引进人才 户口办理条件和落户流程及申请材料。异地求职者申请本地户口的一般采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所谓的人才引进是指凡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引进人才 户口办理条件和落户流程及申请材料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异地求职者申请本地户口的一般采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所谓的人才引进是指凡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6、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

(注:凡符合第1款规定申请调沪的已婚人员,必须夫妻双方均符合该款规定,办理调动时其子女可随迁进沪;按第2、3、4、5款规定申请进沪的已婚人员,办理调动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进沪。) 上海人才引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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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进单位的申请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执照、验资报告、法人登记代码证,事业单位引进应由主管局出具申请函(一式四份)。

2、《引进人才 登记表》。

3、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引进人员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户口迁入地同意迁入的证明。

6、引进人员及随迁(随调)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

7、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原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出的商调函(西部地区需由地级人事部门发函)。

8、体检表、结婚证书、未婚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其他需要申报的相关材料上海市关于人才引进应该如何申请呢

下面小编推荐:上海市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引进的好处。欢迎阅读,如有变动,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上海市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引进的好处

上海常住人口规模要保证在不超过2500万。同时上海就是在作为人口管理措施的时候,上海也是明确的提出要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4月25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并表示,要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符合上海户口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从条件管理到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的一个基础是居住证,居住证制度在上海实施已超过10年,自2002年6月起,上海首先在引进人才 中试行居住证制度,2004年又在来沪人员中扩大施行。居住证制度打破了不迁入户籍就不能在沪正规就业的传统模式,为各地来沪创业或就业的人才拓展了进沪渠道。此后上海居住证分为A类、B类和C类,其中B类是国外引进人才 居住证, A类是国内引进人才 居住证,C类则是普通外来从业人员或投靠类居住证。持A类居住证人员同住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中高考。

从7月1日起,上海取消了人才居住证和一般居住证也就是A类和C类居住证的差别,统一施行积分制,并根据不同的积分,为持证者提供梯度化 的公共服务。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外来人员,就可以享受包括同住子女参加高考等市民化待遇。而这种市民化待遇,区别于户籍人口之处,在于父母不能投靠、 不能享受上海市低保待遇、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三项。这个积分体系,包括了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总的来看,持证人越年轻、学历或职称越高、专业越紧缺、纳税或其他社会贡献越多,积分就越高。

上海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严控2500万人口规模  《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到,上海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本世纪以来,上海常住人口激增800多万,从2000年1608万人,增加到底的2425.68万人。这其中,户籍常住人口1429.26万人,外来常住人口996.42万人

上海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10年上海常住人口共2301.92万,也就是说,4年中上海人口增加了123.76万人。而要守住2500万人的底线,就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上海的常住人口增加,不能超过74.3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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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体户落户条件

现在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了,所以大多数人都会在更好的城市进行发展,这样对自己的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都是有好处的,但是如果在其他的地区需要进行落户情况的,需要达到其条件。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厦门户口落户新政策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是全面小康社会惠及更多人口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国家《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72号),推动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根据《福建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6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我省“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地方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地方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省负总责,市县主体。省政府层面负责全省总体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县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左右,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实现国家下达我省2013—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528万人的预期目标。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取得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市、县(区),可以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研究制定“先落户、后就业”的落户政策。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

(五)调整完善重点城市落户政策。要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依据,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户口迁移政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转移支付资金时,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县的财力保障。适时研究建立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向吸纳跨地区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倾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各类资金。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发行城投债和公共停车场、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牵头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时,对进城落户人数净增的地区,适当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设区市应根据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进城落户净增人口数量,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产业布局。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加耕地面积。对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用于城镇建设。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牵头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引入基金投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相关债券承销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牵头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建立进城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不得以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鼓励进城落户人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牵头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已进城落户农民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保障方式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同等权利。转变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的接入使用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稳定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或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整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职责和管理机构,推进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垂直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完善全省联网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积极推动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责任单位:省医保办牵头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或转移接续手续;对符合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进城落户的农民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牵头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制定并实施全省中小学布局规划,努力构建与常住人口分布相适应的中小学布局。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籍变动提供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务。落实异地中考、高考政策。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

(十五)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并将居住证制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全省统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共享。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财政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各地区统计公报。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公安厅牵头

(十七)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进行总结评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牵头

(十八)强化政策效果。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

责任单位: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牵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确保如期完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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