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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取消研究生见习期的文件(目前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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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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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 见习


人事部关于取消研究生见习期的文件(目前依然有效)(图1)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

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

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

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

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

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

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

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

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

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

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

准执行。



  三、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无论是否获得学位,他们毕业分配工作后的工资,

都从他们向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凡是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在下半月报到

的,发给半月工资。如果当月已在原单位领取了工资或已在学校领取了助学金的,应将此款

扣除。



  四、派往国外学习人员获得学位回国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含已回国人员),与在国

内学习获得同等学位人员同等对待。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前已分配工作的,工资差额不补。



附: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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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区类别 │ 临时工资标准(元) │定级工资水平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行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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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硕士学位的 │ │ │ │ │ │ │ │ │ 21级

———————————————————————————————————————

获得博士学位的 │ │ │ │ │ │ │ │ │ 19级

———————————————————————————————————————

未获得硕士学位的│54.5│56.0│57.5│59.0│60.5│62.0│63.5│65.0│ 21级

———————————————————————————————————————

未获得博士学位的│63.0│65.0│66.5│68.5│70.0│72.0│73.5│75.5│ 2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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