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蒋佳佳4月10日报道:据上海市公安局网站消息,上海市公安局对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做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规定增加了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的内容,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上海居住证,上海户口,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新规同时增加规定,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若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
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新规另外修改了部分条款,规定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本市居民违反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相关新闻:
&&& 上海修改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 上海调整户籍规定 房屋权利人可申请户口迁移
&&& 沪修改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集体户口子女落户有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