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和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昨天发布,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同去年相比,今年对在本市创业和拥有专利的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的情况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被明确指出不符合申请材料要求。
凡是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已与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同去年相比,今年对在本市创业的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特别注明是“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办法强调,学生所提交的必须是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此外,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至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不含未满一年)者,上海居住证,还须提供: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作者:张骞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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