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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上海投奔落户新政策
(2012-06-28 09: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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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
写的太好了,谢谢~
原文地址:上海投奔落户新政策作者:Q记推广人kfc9981
上海投奔落户申办手续
(一)异地投奔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主批准吸收的书面意见;
3、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4、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申报人员全家的户籍证明;
5、随迁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
6、沪地配偶单位证明;
7、结婚证复印件;
8、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9、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沪地配偶户籍证明并注明户口性质。
(二)就地投奔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主批准吸收的书面意见;
3、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4、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
5、配偶单位证明;
6、结婚证复印件;
7、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8、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报农转非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
10、被投奔人配偶户籍证明并注明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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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上海户口新政策:
1、结婚时间不限的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盘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巧岗位的,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结婚满3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3、结婚满5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上海户口方高中以上学历,外地户口方中专以上学历 .
你看看上面的上海户口新政策是否有符合您母亲情况的,才可以办理申请上海户口
上海市公安局修订《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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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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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调剂有关户口管理规定的请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市局对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作了部分修正,重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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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条修正为: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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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八条修正为: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身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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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身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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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含人才交换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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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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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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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身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身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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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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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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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参军,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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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底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身、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身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身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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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身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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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一条修正为: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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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履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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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四条增长一款: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整民事行动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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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长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批准,并由老年人在批准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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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批准,并由老年人在批准吸收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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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六条,并修正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置、交换、分配等合法方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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