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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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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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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区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2、督促和指导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3、承办本市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

  4、指导上海市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工作;

  5、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市博管办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明确博士后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应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增设流动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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