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入驻

首页 > 落户动态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办事流程材料

落户动态
  • 2023-08-20
  • 浏览

摘要:个人办理条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

个人办理条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落户。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养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办事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二、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三、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

四、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

五、申请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原始凭证;

六、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

七、申请人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

八、申请人的父母原由外省迁沪落户的,提供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老户籍资料及来沪落户的审批依据;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经办人、分管负责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公安分局人口办经办人、分管局长自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

办理期限&

55个工作日(公安派出所15日工作、分局40日工作日);如由市局审批的再加6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地点与电话&

各户籍派出所 &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