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化改革,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成都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精神,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同意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区(市)县,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将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组建审批权及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审查批准权下放至各区(市)县,各区(市)县人社(职改)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中级职称评审工作。中级职称证书核发管理权限随职称评审权同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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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细则
自本通知下发起,各区(市)县人社(职改)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参照上级职改部门职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地中级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并报市职改办审核备案。
(二)按照本地中级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专业建设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从中随机抽调专家成立中评委,并报本级职改办审批。
(三)按照规定,不得随意成立综合类专家评委会,应按国家规定的29个系列和工程技术专业的大专业分类,分别成立中评委,凡国家已有考试规定的职称不得再组织评审。
(四)中评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两年左右,届满时应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五)中评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十三人,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评审人数较多的专业,可以下设学科组和聘请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六)中评委在听取职改部门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和专家专业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经中评委专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七)各区(市)县职改办对中评委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审查批准,并办理由市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证书加盖各区(市)县职改办钢印。
(八)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经各区(市)县职改办同意后,应及时交由中评委进行复议。
(九)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字费〔1999〕265号文件规定,中级职称评审收费200元/人次,初级100元/人次(含证书费用)。
(十)各区(市)县职改部门要切实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驻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市职改办依据国家政策指导、监督各区(市)县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统一印制职称证书。
(二)各区(市)县不具备条件建立中评委的专业职称评定,可以委托市级中评委评审。
(三)各区(市)县职改办核发的中级职称证书在对外交流使用时,可以转认颁发为市职改办核发的中级职称证书。
(四)各区(市)县职改办要妥善做好评审材料归档工作,并指导申报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妥善保管好评审档案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人社(职改)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下放工作,要把它做为政府深化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领会简政放权精神,规范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办理,切实为我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公正、高效的人才评价公共服务。
(二)各区(市)县职改办要按照中央、省、市部署,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以人为本,不得随意拒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需求。
(三)本次改革的核心是管理权限下放。各区(市)县职改办和中评委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职称评定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把握申报条件和专业技术水平,不得擅自放宽评判标准和降低评价质量,不能随意跨地区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工作中违规的,由市职改办责令其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四)要严肃职称评审纪律。评审组织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法纪处分。评委会专家要坚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技术标准,不得滥用评判权,如有发现,立即取缔其评委会专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不得弄虚作假,造假者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职称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并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