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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和海归回国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规定

落户动态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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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外留学生回国后,申请落户上海需满足《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要求。 学历要求: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

海外留学生回国后,申请落户上海需满足《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要求。



学历要求:

&&& 留培学通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1.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见样张,须打印件);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b.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试用期内不受理);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



个人提供材料:

1.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壹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

2.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3 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培学通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培学通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该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由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其他事项: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均为A4、单面复印件(除本须知规定提交原件的材料),并须验原件;

2.样张请参见海外人才网www.hwrcw.com(点击& 办理户口&→& 办事指南&);

3.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受理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32508010,邮编:200070;

4.审批通过后会在www.hwrcw.com上公示,供用人单位查阅。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



首先是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其次是来沪办理上海户口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4.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 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5.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7.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8.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9.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10.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最后是认证流程:



1.申请单位先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2.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上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6.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7.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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