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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办理之持证人待遇

落户动态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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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十八条(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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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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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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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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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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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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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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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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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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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其他待遇)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条(待遇中止)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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