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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配偶随迁政策 上海配偶随迁落户政策

落户动态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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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户口配偶随迁政策 上海配偶随迁落户政策】,上海户口配偶随迁政策 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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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上海户口配偶随迁政策 上海配偶随迁落户政策】由作者惠玲投稿、户口政策栏目编辑于-12-1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上海户口配偶随迁政策


  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 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上海居住证,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上海户口,可参照& 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 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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