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同意办理落户通知的毕业生应当由本人携带下列材料至本市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可至公安门户网站下载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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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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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单位向学生事务中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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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拟落户地情况不同,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拟落户家庭户的,须提供:
(1)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本人系产权人的除外);
(3)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拟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 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注明集体户地址、户号);
拟落户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3)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5)在居住地办理的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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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口迁移证》应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若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求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的,毕业生可至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户政接待窗口交验上述材料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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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至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至本市各区(县)设立的居民身份证拍照点采集人像信息。